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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城市快報記者高立紅攝影尹敬靜日前66歲市民張老太總算舒了一口氣,她沒想到,在出借了7年多之後,30多萬元辛苦錢還能被判回來。
這是一個“羅圈案”。被告人蔣某是張老太兒子的發小。2005年年末,蔣某因爲買房,向張老太的女兒借款3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爲一年,利息15%,可是蔣某隻還了4.5萬元利息就沒了下文。2007年,女兒要移民,爲了不影響女兒,張老太替蔣某把錢還上了,蔣某同意一年後連本帶利還給張老太。
誰知道,後來蔣某一次次食言,2010年寫下欠條,承諾當年年底還張老太33萬元。可是這一等又是近3年。這期間,張老太老伴去世了,臨走前還對這筆借款耿耿於懷。張老太原想等錢還回來改善住房,可房價猛漲,她也沒有了買房的勇氣。
眼看起訴的時效將至,張老太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希望請律師幫忙打官司。這個案子難度頗高,法院的傳票又被退回,律師四處打聽,被告卻“閃轉騰挪”,一直沒露面。最終律師得知,被告居然把4處房產全賣了,致使法院傳票沒處送達。
張老太哭了,她沒想到兒子的發小會這樣坑她,這也更堅定了她打贏官司的信念。在法院的建議下,此案啓動公告送達程序。其間,律師緊鑼密鼓地蒐集證據。令律師爲難的是,張老太除了借條外,居然提供不出女兒當初在銀行的付款憑證。律師多次往銀行取證,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的付款憑證還是手寫的,得需要準確日期才能查找,而且即使有準確日期,本市全部支行的憑證加起來也夠裝幾麻袋了,尋找難度很大。最終,因爲張老太不能確定日期,希望破滅。
張老太又找到張光盤,裏面是張老太與被告的談話錄音。律師找到3名知情人,分別出具證人證言,做證據補強。法庭上,雖然被告缺席,但法官和陪審員的問題都很犀利,幸虧有強幹的吳鳳穎律師應對。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意見,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33萬元。
律師點評
完成兩點舉證終獲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原告的舉證義務有二,其一,證明與被告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其二,證明已經把錢給了被告。本案原告證據足以證明以上兩點,因此最終獲得法院“返還借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