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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逃是實現地區乃至全國通緝的一項偵查措施,但相關法規對此未予規定,導致程序違法甚至侵犯人權現象時常出現。因此,一方面要對網上追逃制度進行完善和細化,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有必要突出重點,依據法律規定加大對網上追逃的監督力度。
但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網上追逃在執行中各地做法不一。一是抓獲地公安機關在送押時是否對在逃人員宣佈刑事拘留或逮捕;二是在抓獲地異地羈押的時間是否計入法定羈押期限;三是羈押後是否按刑訴法規定時限訊問犯罪嫌疑人和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單位。
對於前兩個問題的解決,關鍵是要明確抓獲地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並送押的程序法意義。筆者認爲,抓獲地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並送押的行爲,實質上是執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行爲,只不過執行主體非立案地公安機關而已。依據刑訴法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的強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兩種,否則其限制在逃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爲沒有法律依據。對於由異地公安機關抓獲送押的情形,立案地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時應辦理合法的拘留或逮捕手續,異地公安機關只是受委託執行拘留或逮捕。
據此,抓獲地公安機關在送押時應當對在逃人員宣佈刑事拘留或逮捕,進而應當將抓獲地異地羈押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並折抵刑期。對於實務中遇到的抓獲地距立案地路途遙遠,辦案期限緊張的問題,筆者認爲,在網上追逃人員前至少已達到刑事拘留的證據要求,辦案人員一般在較短時間內能完成符合逮捕證明標準的證據收集任務。
在明確了抓獲送押屬於執行刑事拘留或逮捕之後,第三個問題的答案顯然是應當依法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關於訊問主體,筆者認爲,原則上應當是立案機關,因爲刑訴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後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的目的是爲了防止錯誤拘留或逮捕,以便及時糾正。但考慮到路途遙遠來不及訊問等困難,立案機關在24小時內訊問或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抓獲地公安機關。
爲了確保網上追逃的正確執行,檢察機關應當對網上追逃進行重點監督,公安機關也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抓獲地看守所在收押網上在逃人員時,應及時通報駐所檢察室,由駐所檢察室進行入所檢察。在逃人員被立案機關帶回後,駐所檢察室應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異地羈押的期間以及辦案機關是否及時訊問等情況通報立案地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