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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民法院是社會矛盾的匯集點,社會各界的關注點,社會公正的體現點。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人民法院承擔着重大責任,矛盾匯集點體現出法院工作的艱鉅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面對的工作現狀,讓社會關注點體現出了法院職能發揮的迫切性;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進程中,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標,讓社會公正點體現出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把滿足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作爲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標就抓住了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選準了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出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不僅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司法層面看,人民羣衆司法需求應該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權力”的保護,即充分發揮司法維權職能,實現對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護。二是人民羣衆對和諧社會的需求,即充分發揮司法懲戒職能,維護公平正義,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三是社會管理的責任,即充分發揮司法服務功能,化解矛盾,維護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四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即充分發揮司法便民的職能,在審判活動中打造權利受保護、尊嚴得維護、公正有保障的訴訟環境,實現司法便民、利民的目標。
滿足羣衆司法需求首先要抓好司法隊伍建設,全力提高幹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落實好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選人用人要求。其次要遵循司法工作規律,不斷探索和完善符合實際的相關工作機制,在工作思路、工作機制和工作舉措上不斷創新。第三要密切關注司法效果,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不能搞本本主義,教條機械地司法。第四要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積極主動延伸司法職能,拓寬司法服務渠道,提升大局意識。第五要強化司法監督,健全法院內外部監督機制,擴大司法民主,實現陽光下司法,以公開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