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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1日訊(記者張先明)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批覆全文及答記者問見三版)。
這件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作出的批覆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覆,是司法解釋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書可以援引的依據。批覆中所謂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本批覆強調“非訴”的意義,首先在於嚴格區分是否屬於訴訟中的強制執行,其次在於嚴格區分行政機關有無行政強制執行權。
記者獲悉,近年來,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施行後,對於拆違如何適用法律,特別是如何確定拆違主體,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這部分案件不僅數量多,處理難度也大,個別基層法院甚至積壓了上千件涉及拆違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執行方面還承受着來自地方的某些壓力。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問題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隨即先後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進行了調研,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發函徵詢意見。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一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