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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報接到不少有關小區地下車位問題的投訴和諮詢,記者爲此進行了採訪。
車位12萬,鞍子比馬貴?
“小區裏的好幾個地下車庫一直不開,我們入住都三年多了,它們還是緊鎖着大門,說是沒修完。”家住西青區衛津南路上某小區的孫女士向記者抱怨。“聽鄰居說,其實地下車庫裏那點尾活早就可以完工了,之所以一直拖着,因爲開發商說要賣車位,而不是當初買房時說的‘租’,十二萬一個,結果賣了好長時間就賣出去一個。”孫女士接着說,因爲能保證一戶一個車位的地下車庫一直不開,小區內地上停車位十分緊俏,原來規劃的車位根本不夠用,本不能停車的小區內環路上現在停了雙排車,有的車甚至停到了綠地上,結果引來鄰居不滿。
和平區金德園入住後,小區外的馬路上佔路停車的機動車數量陡增,這裏是繁華地段,過多的佔路停車導致路面變窄,給過往行人車輛帶來很大麻煩。據這個小區的業主介紹,這裏也有地下車庫,而且分爲普通和機械平移式兩種,後者便宜,售價也要十幾萬。
“買房、裝修、置辦新的電器、傢俱已經花了很多錢了,再一下子拿出這麼多錢來買車位,真的負擔不起。”
“我的車還不到十萬元,花這麼多錢買個車位,鞍子比馬還貴?”
“爲什麼不能像當初買房時說的那樣租給業主呢?地下車庫是不是算在我們的公攤面積裏了?是不是業主共有,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關於小區地下車庫的意見,說也說不完。不過近日有一種意見卻頗有新意——小區地下車庫是人防工程,產權不是開發商的,產權歸各級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辦公室所有,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地下車庫的車位。
地下車庫是不是人防工程?
記者聯繫了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瞭解本市對地下車庫的權屬是如何規定的。人防辦的同志告訴記者:“首先要明確什麼是‘人防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爲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目前本市居民小區內的地下室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是人防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覈批准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平時可停放車輛。人防辦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實行監督檢查。”
不同的建築需要修建的人防地下室面積不同,對此《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也就是說,開發商按規定修建了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後,再修建的地下室,可以作爲普通地下室。小區內地下車庫到底是不是人防工程,可以到辦理修建人防工程審覈業務的窗口查詢。但某些人防工程可能由於涉密,無法查詢。
人防工程只能“賣”使用權
“由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平時投資者可以進行有償出租和轉讓。”也就是說小區的地下車庫即便屬於人防工程,開發商可以使用,但應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人防辦的同志表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只是規定了人防工程投資者享有使用、管理、收益權,沒有涉及人防工程權屬問題。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本市在實際工作中,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維護、誰管理,積極探索人防工程產權與使用權、經營權分離,把使用權、經營權推向市場,有償出租、轉讓,爲本市經濟建設服務。人防工程權屬問題留待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他進一步解釋:“所謂‘賣車位’只是大家習慣的說法,目前情況下,人防工程的投資者對它的出租、轉讓等行爲都僅限於使用權,與產權相分離。如果小區的地下車庫是人防工程,‘賣’的只是使用權。”同時他強調:“人防工程戰時必須服從統一調配使用,平時投資者可以有償出租、轉讓,但不得影響工程的防護功能和戰時使用。人防工程使用前應到人防辦辦理平時使用備案手續。”
使用權“買賣”不得超20年
花了十多萬元,很可能得到的只是地下車庫內車位的使用權。“十幾萬買50年的使用權,就算20萬,一個月還不到400元,挺划算的。”部分買了車位的業主這樣安慰自己。且不說有的小區還會向購買了地下車庫車位的業主每月再收取一定金額的管理費,更重要的是現在通行的車位50年“產權”(注:實爲使用權),沒有法律保障。由於目前本市沒有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的權屬,開發商僅可對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行使使用權,所謂“賣”給業主的車位,也是沒有產權的,僅僅是一種使用權的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業主付錢給開發商後,簽定了擁有50年“產權”的買賣合同,很可能是簽定了一份一個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的50年租賃合同,那後30年的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
-本報記者耿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