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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年齡直接關係罪與非罪、是否具有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等問題,與未成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爲避免出現冤假錯案,筆者認爲審查未成年人年齡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全面審查年齡證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齡證據一般是其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由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年齡的特殊重要性和情況的複雜性,僅僅停留在審查案卷中收集的未成年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表層上是遠遠不夠的。
檢察院在審查未成年人刑案案件時要特別注意對嫌疑人年齡證據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年齡證據一般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明、醫院檔案、族譜記載等相關材料複印件。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對嫌疑人年齡證據材料不全的,應該督促公安機關全面收集相關證據。
正常情況下,凡是在醫院生產的,醫院都存有孩子的原始出生檔案。農村大都保存着將新媳婦或者新出生的孩子上姓氏族譜的習慣和傳統,每年都會將該村某姓氏當年或者上一年度出生的孩子的姓名、性別、出生的農曆日期甚至生辰八字都載入族譜,妥善保管。因此在審查當事人的年齡證據時除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外,還應該審查其出生證明、出生檔案和族譜記載複印件。當然也有少數人不是在醫院出生的,沒有出生證明或者醫院檔案,一些村莊沒有上族譜的習慣和傳統,無族譜材料。即使不在醫院出生或者沒有上族譜的,也要督促公安機關找到當事人的父母、鄰居、接生婆、村委會、族長收集其出生的相關證據材料,決不能僅僅收集當事人的公安戶籍資料了事。
二要準確排除年齡矛盾。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明、醫院檔案、族譜記載等數個年齡證據不一致的情況。面對相互矛盾的年齡證據,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要耐心細緻,審慎甄別。難以甄別的要深入實際,調查取證。筆者認爲一般而言,應該按醫院檔案、族譜記載、同村同月出生人的父母證言、戶口簿、身份證等順序確定證據的效力。
如果當事人是在醫院出生的,而且醫院的原始出生檔案保存完整的,那麼,醫院出生檔案記載的公曆時間應該是最準確無誤的。如果不是在醫院出生,但族譜有原始記載的,而且族譜保存完好的,那麼族譜記載的農曆時間也應該是比較準確的。如果既無醫院檔案,又無族譜記載的,應該找同村與其前後出生孩子的父母進行調查,最好找與同月或者相差一兩個月孩子的父母調查。因爲同村懷孕或者生育時間相近的婦女往往對自己和對方的生育時間比較熟悉,記得較牢,通過多名同齡人父母的間接旁證,也完全可以查明當事人的真實出生時間。
(作者單位: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