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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4月2日電(記者潘清)爲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行爲,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並擬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上交所現行的《規定》,系根據證監會2007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製定,並於2008年6月對外發布實施的。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上述《規定》進行的修訂,與中國證監會有關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增加了有關超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放寬了閒置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允許暫時閒置募集資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外,還允許對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符合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等相關要求的產品,並就此規定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簡化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程序。按照現行《規定》,上市公司以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單次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淨額的50%,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本次修訂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限制,且簡化了上市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不論金額大小,均只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意見即可,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延長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現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單次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修訂後的《辦法》將上述期限延長至12個月。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超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上市公司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爲他人提供財務資助;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併爲股東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辦法》涉及到的其他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將延長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期限由原兩週延長至一個月;明確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進一步明確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