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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黃彩華)東莞一五金廠老闆陳某先下小單按時付款騙取客戶信任,再下大單詐騙客戶貨物價值126萬餘元,日前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
40多歲的四川男子陳某在大嶺山鎮開了一家五金塗料加工廠。2009年4月,陳某以“東莞市大嶺山淋淼五金加工廠”的名義給該廠申請辦理了個體工商登記。工廠僅有十幾名員工,經營規模小,加工業務也不需要大量塗料。後爲實施詐騙犯罪,陳某對外假稱該廠爲“東莞市大嶺山泳淋五金廠”,並使用以泳淋廠爲名的公章。
2010年7月,陳某聯繫被害單位某塗料公司,聲稱需購買塗料從事加工業務。隨後,陳某分3次向上述公司購買983公斤塗料,並按時付了款,就此騙取塗料公司的信任。
此後,陳某加大采購量,約定貨到60日內付款,並以泳淋廠的名義與塗料公司簽訂採購合同。塗料公司信以爲真,按陳某要求,從2010年9月開始,又分13次向所謂的泳淋廠運送塗料共近6萬公斤(扣除塗料公司期間又收回的貨款人民幣1萬多元,被騙貨值達人民幣126萬餘元)。
2010年11月23日,得手後的陳某潛逃外地。塗料公司發覺被騙後立即報案。2011年8月8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四川省成都市將陳某抓獲。破案後,被騙貨物均未能繳回。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後逃匿,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遂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
陳某不服並提起上訴,稱自己並沒有犯罪,也沒有逃避債務,該廠只是暫時停業整頓。
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