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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楊傲多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近日對張某等人涉嫌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提起公訴。
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張某非法設立製作假證窩點,並長期從楊某、丁某處購買各種非法印製的國家機關、武裝部隊證件內頁、外套等製作假證的原料。楊某、丁某則向鄧某訂購上述原料,並送往該窩點。該製作假證窩點設立後,張某先後招募陳某等7人幫助其製售假證。
2012年7月,劉某、鮮某爲幫助不符合信用卡辦理條件的客戶辦理信用卡,在收取客戶“代辦費”後,通過張某僞造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於辦理信用卡,並從中牟利。
2012年7月10日,警方將張某抓獲,並查獲僞造的“貴州環境保護局”、“瀘州市市中區人民政府”、“四川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印章5枚;僞造的稅務登記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等證件。
2012年8月4日,警方將陳某、範某、陳某某、黃某抓獲,並查獲僞造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建設工程總公司、開縣漢豐中學、資中縣殘疾人聯合會、中國解放軍阿克蘇軍區司令部等各類印章、鋼印12900餘枚;僞造的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四川省土地遺留決定》、房屋所有權證、居民身份證等各類公文、證件成品、半成品200餘種、13000餘份,以及相應的刻章、制證設備。
2012年9月15日,警方將楊某、丁某抓獲,並從其租住的房屋內查獲非法印製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武警士兵證等各類證件內頁、外套200餘種,67000餘份。同月25日,鄧某被抓獲。
成都高新區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等人共同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僞造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僞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同時以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居民身份證罪;僞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告人張某等11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是主犯;被告人楊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是從犯。
被告人劉某、鮮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嫌疑人,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