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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並從4日起施行。其中引人關注的是,盜竊罪的入罪標準再次提高,由原來的“500元~2000元”提高到“1000元~3000元”。(4月4日《西安晚報》)
這一司法解釋引來一些輿論擔憂,包括司法系統人士在內的很多人認爲提高盜竊罪的入罪數額會降低刑罰的震懾力,是對盜竊犯罪的縱容。筆者以爲,這種擔憂不會全面變成現實,因爲,盜竊金額只是入罪的一個門檻,盜竊罪還有其它多道入罪門檻,盜竊入罪金額提高了,不會全面推高盜竊罪的入罪門檻。
在現實中,數量最多、給民衆帶來的侵擾最多、讓民衆最痛恨的是入戶盜竊、扒竊、多次盜竊等行爲,對這些盜竊行爲,法律設定了特殊的入罪門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只要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行爲,不論盜竊金額多少,哪怕是隻偷了一元錢,也要入罪,且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還沒有次數的門檻,哪怕是隻偷了一次,也要入罪。顯然,對於這些普遍多發的盜竊行爲,入罪的門檻還是很低的。
另外,“兩高”新制定的司法解釋第二條還爲危害更嚴重、影響更惡劣的慣犯、累犯、組織犯以及向弱勢羣體、在醫院治療的病人或其親友、搶險賑災救濟款物“伸手”的人或者在各種災害、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的趁亂趁災盜竊者設定了更低的門檻——“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盜竊入罪金額“老標準”是兩高在1998年的司法解釋制定的,現在,無論是民衆的收入還是物價都有了大幅提升,新的司法解釋適度提升盜竊入罪金額的標準符合社會發展實際,這種調整體現了罪罰相當的原則,這種調整是一種法治進步而非倒退。李英鋒
加大打擊盜竊力度更關鍵
應該說,入罪門檻的高與低不是絕對的,既要體現司法的社會效果,如寬嚴相濟,給一些無主觀惡意或者主觀惡意小的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懲處過嚴給家庭和社會留下後遺症;同時,也要兼顧司法實踐的需要,比如,理論上盜竊財物,不分多少,性質是一樣的,但是,就危害的不同以及司法資源的配備,必然也需要統籌考慮。
這次盜竊入刑標準調整,主要兼顧了四個方面:一是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二是統一區域標準和協調其它犯罪類型的標準。三是明細性質認定。對盜竊財產的不同屬性,以及對被盜者影響的程度,分別作了界定,並區分對待,突出對弱勢權益保護。四是對司法實踐中一些難點的作了調整,如非主犯未分贓可免刑事處罰,更適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從這些調整的條款來看,將盜竊違法程序分得更細,該寬的寬,該嚴的嚴,更便於區別和懲處。
當然,相對於門檻的高與低,司法公正纔是關鍵。盜竊犯罪在刑事犯罪中佔比較高,一方面是犯罪相對隱蔽,流動性強,預防困難;另一方面,案件偵破相對困難,工作成本高,破案率低。正是因爲如此,盜竊頻發是影響居民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沒有加大對盜竊案件的查處力度作前提,《解釋》的社會效果便難以體現出來,公平公正的法律要義就會變得難以實現。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