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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光明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社會融資活動發展迅猛,但是亂象叢生,急需加強治理和規範。全國人大代表、安徽銀監局局長陳瓊建議,對社會融資活動加強綜合治理,建立社會融資法律制度,明確社會融資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
陳瓊指出,一些社會融資活動“脫實向虛”,成爲實體經濟的“抽血機”。許多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賬面利率雖然不高,但是通過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和手續費等手段變相提高利率,或直接提高貸款利率,加大了企業融資成本與財務風險。一些社會融資機構違規經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轉移風險。這些社會融資機構搞賬外經營、抽逃資本金、佔用客戶資金的情況比較普遍,經營風險明顯上升。
陳瓊認爲,社會融資機構缺乏有效監管,成爲“影子銀行”的主體部分。儘管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民合作社等已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範圍,但是,政出多門、監管資源不足、監管能力非常有限,不能有效發揮監管作用。特別是地方有關部門重審批、輕管理,致使一些社會融資機構盲目增長,集聚了大量的風險隱患。一些私募股權、投資諮詢公司等機構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長期處於無序、混亂的發展狀態,呈現非常規快速增長態勢。由於經營分散性、交易的隱蔽性、關聯的複雜性等特徵,以投資諮詢公司、商貿公司、寄賣行、人人貸等名義的“地下金融”、“網上金融”發展規模更是難以估量,潛在的風險更大。
陳瓊說,社會融資活動易引發非法集資風險,危及社會穩定。近年來,儘管處置力度不斷加大,但是由於社會融資混亂的推波助瀾,非法集資問題還比較嚴重。2005年以來公安機關的非法集資案件立案1.5萬起、涉案金額2000多億元,但其中僅2012年1月至6月就達5660起,涉及金額750億元。2012年,由社會融資機構引發的非法集資問題更加突出,有的呈現地域性特徵。
陳瓊建議,全面清理規範社會融資機構及其活動,促其規範發展,合法經營,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真正發揮作用。建立綜合治理體系,完善社會融資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明確社會融資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