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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某論壇發帖,質疑某縣人民醫院將120救護車承包給私人,這樣做不應該。近日該醫院120出車,短短3公里司機要價1000元,而因價格沒談攏導致病人被延遲送到醫院,最後嚥了氣。
對此,當事醫院迴應稱,收1000元不對,但對方動手打了司機也是不對的。如此一分爲二平衡看待這件事情,並緊接着便強調“對方動手打了司機也是不對”,這也太讓人費解了吧?
一般情況下,病人是不會輕易叫救護車的,而是在遇到比較急的病的情況下才會叫,他們甚至把救護車看成110警車一樣,毫無疑問,救護車的配置也是爲了滿足一些發病突然、急需治療的患者。爲了保證救護車達到救急的目的,對此相關部門對救護車的使用也有明文規定,即使是事發之湖南,也規定:每出一趟急救車,在3公里以內出車費爲10元,超過3公里後,每超1公里加收2元。
那麼,有了這樣的規定,患者在急需得到救護時,何以還需要跟司機討價還價呢?難道是患者太摳,連規定內的3公里10塊錢都捨不得出,希望還價到9塊?顯然不是。而是司機獅子大開口,居然把價格擡到100倍,變成了1000塊。這樣比無良的士司機還離譜的擡價,叫患者情何以堪?能不進行議價嗎?
殊不知,這一議不要緊,要緊的是議出人命了。命對醫院來說,也許就是一樁糾紛,一次醫療事故,或者工作方面的一些疏忽,可對病人還有對病人的家屬而言,那就是他們心理情感的全部。把病人玩完了,也把家屬心理情感搞坍塌了,此時還心平氣和跟家屬談對錯,並企圖用家屬之“錯”來沖淡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達到推卸責任之目的,這簡直就是惡劣到了極致!
當然,事已發生,對任何一方面的譴責,都只能是一種私人情感的表達或者發泄。更值得關注的是,類似救護車私自擡價,並衍生糾紛,或者使患者失去最佳搶救時機而喪命的事已不是孤例。此時,我們不禁要問:救護車是救人還是“救錢”呢?
答案顯然是不容辯解的。尤其在救護車亂擡價、亂講條件帶來重大負面影響的時候,相關部門接下來應該有一個誠懇、擔當的態度,並意識到救護車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及危害程度,必要時站到醫改高度,把避免措施作爲制度頂層設計進去,比如出臺文件規定救護車先救人後付費。
總之,“救命車”淪爲“救錢車”,最後鬧出人命來,這已經沒什麼道理好跟患者講了,也務必需要從根子去解決,公衆真“傷不起”,文明社會也“傷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