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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案情介紹:
去年5、6月份,經常有竊賊進入李女士居住的小區盜取小車的零部件和車內的一些貴重物品。案發後,很多業主一起找到了該社區的物業公司,業主們認爲自己每月都按時交納了物業費,應由物業負責小區的安保問題,責任和義務非常明確,而竊賊擅入屬於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有着不可推卸的負責,遂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但卻遭到物業公司的拒絕。
物業負責人辯解稱小區保安已經24小時輪流上崗,還有攝像頭隨時監控,發生盜竊案時小區大門也完好無損,所以物業公司在管理上沒有漏洞,發生盜竊案件與物業公司沒有關係,故對此事不予負責。
李女士想諮詢一下律師,對此事業主有沒有權利提請訴訟要求賠償呢?
◎律師說法: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姚丹律師: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服務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因此,物業公司是否應對小區內的失竊進行賠償,並不能一概而論。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如果小區的保安執勤和巡邏工作、對外來人員的管理、監控錄像服務、防盜設施等方面達不到服務合同的要求或存在明顯的管理漏洞、失誤,則應根據其過錯對小區失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李女士如果能夠舉證證明物業公司的管理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者存在明顯的失誤,是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