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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孫悟空”人們就會想到扮演者六小齡童,那麼網絡遊戲中的“孫悟空”是否侵犯了六小齡童的肖像權?以扮演孫悟空而家喻戶曉的六小齡童起訴一公司並索賠100萬元,一審被駁後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今天通報已經受理此案。
六小齡童訴稱,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出網絡遊戲《西遊記》中,使用了自己在電視連續劇《西遊記》中所塑造的孫悟空形象。六小齡童認爲,他對其扮演的“孫悟空”享有表演者權、肖像權和商標權。被告肆意使用孫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同時,被告開發的“西遊記”遊戲內容低俗,對其名譽也造成了損害。六小齡童訴請法院判令該公司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孫悟空形象,賠償損失10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肖像權是指自然人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它僅限於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徵。而“孫悟空”形象來源於小說《西遊記》,是一個擬人化的石猴形象,雖然六小齡童在電視劇中塑造的孫悟空形象基於原告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徵,但與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質區別和差異。因此六小齡童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網絡遊戲中使用孫悟空形象的行爲不構成對六小齡童本人肖像權的侵犯。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六小齡童的訴訟請求。六小齡童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