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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助理審判員孫淑琴
案情簡介
王某系合肥市某小區的保安隊長。某天晚上23時左右,王某在該小區內查崗。小區業主宋某開車回來,因嫌小區大門開得太慢就辱罵保安。王某出面制止,與宋某發生衝突,王某右手被宋某砍傷。事後,王某被醫院診斷爲:右手第5掌骨骨折。王某向瑤海區某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經調查覈實後認爲:王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爲工傷的情形,對其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爲工傷。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某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予以維持。於是,王某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瑤海區某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從本案各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來看,王某作爲小區保安隊長,事發當晚在該小區內查崗,其所受暴力傷害確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認定工傷的關鍵在於該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本案中,業主因對保安工作不滿而辱罵保安,而王某的身份是保安隊長,其有義務對現場進行制止。儘管王某的行爲方式不當,違反了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但是不能改變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實質。王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四)項的規定,瑤海區某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證據不足。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瑤海區某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瑤海區某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合肥市中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四)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理解與適用。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函〔2006〕497號)的解釋,所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而何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實踐中通常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不合理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無奈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就本案來說,當事人發生衝突的真實動機我們無法揣度,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王某與業主並不存在私人恩怨,他們之間的糾紛是因工作而引起。儘管王某的行爲方式違反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不會改變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實質。工傷認定屬於社會法的範疇,社會法的立法宗旨在於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在事實和法律的模糊地帶,應作出有利於勞動者的認定。
法官提醒
隨着人民羣衆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城市發展的日趨“提速”,勞動者維權案例特別是工傷認定案件層出不窮,從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很多勞動者在提起訴請時對許多相關法律法規不清不楚,影響了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
瑤海區法院的法官專門作出提醒,在用工過程中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合同能證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勞動關係,一旦出現工傷,傷者就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依法按程序維權。考慮到部分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勞動者應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
另外,還要認準工傷的幾種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