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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快遞貨物運輸合同引發糾紛的案件,判決丟失貨物的快遞公司按照貨物價值全額賠付。
陳小姐是一品牌家電運營商,去年11月,她將6臺價值6萬元的松下TH-42PF20C全高清42寸等離子顯示器通過快遞公司承運至上海市客戶處,並支付了運費,因物品貴重,陳小姐對此貨物特別進行了保價6萬元。快遞公司業務員對此6臺顯示器驗收後,在速遞單備註欄寫明“屏體完好,小心輕放”,並由其業務員親筆簽名確認。之後,收件人始終沒有收到貨物,陳小姐通過查詢後發現貨物丟失,快遞公司既沒有投妥物件,也未將貨物退回,陳小姐在和快遞公司多次溝通無果之後,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
對此,快遞公司表示,陳小姐不能確認交付承運的貨物是彩電,也沒有收到陳小姐支付的運費和保價費。此後,陳小姐已將4臺完好的貨物取回,實際僅有2臺破損,其主張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過高,應按運費5倍賠償。另根據服務契約的約定,陳小姐在速遞單上未提供寄件人住址等詳細信息,由此造成玻璃製品等貨物損壞不予賠償。
案件在審理中,陳小姐爲了證明其訴訟主張,除提供速遞運單及運單收派詳情信息外,另提供了快遞公司業務員出具的證明。而快遞公司針對其反駁主張未提供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陳小姐經濟損失6萬元。
丁雷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