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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7日訊記者周斌司法部今天發佈《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全文見二版),明確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5日內發出。該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覈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規定對戒毒人員權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要求具備條件的地方,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擔。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每週不超過5天,每天不超過6小時。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以戒毒人員爲對象進行戒毒藥物試驗等。
規定提出,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鑑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致使毒品等違禁品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違反規定允許戒毒人員攜帶、使用或者爲其傳遞毒品等違禁品的,規定明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