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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過去的2012年,上海冠生園主營業務收入增長24%,淨利潤增長23.6%。這與我們冠生園商標維權成功密不可分,這與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密不可分……”上海冠生園有限公司一位負責人這樣說。今年前兩個月,上海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捷報頻傳,公司上下一致認爲得益於這場“冠生園”官司對品牌的保護。
固定證據公證員異地買月餅
2010年中秋節前一天,江蘇蘇州某超市,兩男兩女駐足月餅專櫃。
“冠生園是百年老字號品牌,物超所值,送禮有面子,自己吃也很實惠。”女營業員微笑着迎上前。
“好!三樣各來一盒。”幾乎沒費周折,系紅領帶、穿白襯衣的男子手指“閤家團員(圓)”、“吉祥金玉”、“富貴有餘”月餅爽快地表態。
“一共844元。”營業員熟練地撕下9張面值100元的定額發票,同時按顧客要求開具送貨單,蓋上超市印章。
買賣結束,四人並未當即離去。同行的另一男子取出相機,對着月餅“咔、咔”拍了一通照片,把營業員弄得一頭霧水。
原來,上海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冠生園)發現市場上有多個版本的“冠生園”月餅,涉嫌商標侵權,立即派出打假人員到市場上收集證據,這四人正是集團派出的打假“小分隊”,其中兩名女子是公證處的公證員。
“11年前,南京冠生園‘陳餡月餅事件’讓國內衆多無辜冠生園企業深受其害,當年均減產逾半。離南京最近的上海同行受到的誤傷最烈,我們至今心有餘悸。如今又有人仿冒我們冠生園的月餅,如不加清理,恐怕再受牽連。”上海冠生園一位負責人稱。
爲固定證據,上海冠生園還對蘇州冠生園的宣傳網頁做了截屏,並請公證處做了公證。
冠生園集團取證完備,一紙訴狀將蘇州冠生園送上了被告席。
保金招牌手提月餅上公堂
2011年,南京中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上,原告娓娓道來:我方擁有多個“冠生園”註冊商標,其中3個與月餅有關,2000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爲“中國馳名商標”;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生產和銷售的月餅上突出使用該商標,並在企業名稱中含有“冠生園”三個字,引起了公衆混淆和誤認,侵害我方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成立10年,卻在網站上自稱百年老字號冠生園企業,並在月餅外包裝上借原告品牌和商標的影響力大肆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變更企業名稱並停用“冠生園”字號、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據理力爭:冠生園自1937年由上海向南京、重慶、昆明等地開枝散葉,建立企業,1976年蘇州成立集體所有制企業,並註冊蘇州市冠生園食品廠,後改製爲私營企業,至今一直合法合理使用“冠生園”字號;商標權、字號權均爲獨立的民事權利,無強弱大小之分。原告不能因其註冊“冠生園”商標,就不許我方合法使用“冠生園”字號!
被告代理人說完,把話筒向左邊一撥。
原告從桌下取出公證封存的月餅紙箱,交各方查驗,確認封條完整無異後,手起剪落:“大家請看:三盒月餅及包裝盒都突出使用了‘冠生園’三個字,其中‘閤家團圓’月餅的手提袋、包裝盒上還標註了‘百年經典餅食至尊’字樣。”
“這不是被告生產和銷售的!”兩位被告代理人發表意見。
顯然,原告方對此早有預見,又拿出了被告的中秋月餅產品目錄。上面赫然印有“中華老字號”、“百年經典餅食至尊”字樣,外包裝上突出標註了“冠生園”字樣,其中三款與原告公證購買的月餅相同,封底注有被告的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面對這些證據,被告方未能提交相反證據。
證據爲王上海冠生園贏官司
“原告三個註冊商標均爲組合商標,我方所用僅是其商標組成部分的‘冠生園’三字,且字體不同,何爲侵權?”圍繞有無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爭,被告結合證據發表意見。
“被告突出使用的‘冠生園’字樣與原告的註冊商標,漢字相同,僅字體有行楷、行書之別,仍可認定兩者近似。”原告方針鋒相對。
據瞭解,冠生園品牌創始人是民國初期到上海經商的廣東人冼冠生,最早經營粵式茶食、蜜餞、糖果。1934年,其品牌月餅聘影后胡蝶爲形象代言人,廣告詞爲“唯中國有此明星,唯冠生園有此月餅”,產品一時名傾大江南北。1925年前後,上海冠生園在多地開設分店,在武漢、重慶投資設廠。1956年,因公私合營,冼氏控股的冠生園股份有限公司解體,上海總部“一分爲三”,各地分店企業都隸屬各地,與上海冠生園再無關係。1996年,上海的工業冠生園和商業冠生園“兩園”合併,統一上海冠生園字號,成立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
南京中院認爲:第一,被告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公衆誤認,屬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所用“冠生園”三字系原告三份註冊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漢字給人的印象較字母、圖形更深刻直觀,更具識別性,消費者對漢字內容和字義的注意力一般強於字體,購買商品時更關注商標、品牌內容。第二,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爲。被告不能證明其字號源於1976年,但有證據證明與1990年9月4日成立的冠生園食品廠有承繼關係,但無論按上述哪一時間計算,距今均不足百年,故被告不能宣稱“百年老字號”、“百年經典”。“中華老字號”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負責認定,而被告只有“中華老字號”匾額照片且未提供原件,匾額落款也不是這兩家單位,故自稱“中華老字號”屬冒用認證標誌。
至此,爭議事實基本明晰,孰是孰非不言自明。
尊重歷史蘇州可用“冠生園”
原告乘勝追擊,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停用“冠生園”字號。被告則竭力主張自己在江蘇取得使用“冠生園”字號在先,原告“冠生園”註冊商標馳名在後,兩者井水不犯河水。但因行政區劃調整,被告相關報批、登記的原始檔案,處於兩個工商分局交移過程中,一時難以調取。
爲查明真相,南京中院兩次發函商請工商部門支持,主審法官周曄兩赴蘇州,終於在發黃的工商檔案中查明:1990年3月,江蘇這家冠生園食品廠獲准開設,經濟性質爲集體所有制;2000年9月,獲准“轉製爲個人獨資企業”;此後,廠址、投資人雖有變更,經營範圍有所調整,但一直處於合法開業狀態,廠名持續沿用至今。
南京中院認爲,被告使用“冠生園”字號可追溯至1990年,當時原告的商標主要註冊在上海冠生園食品廠或上海冠生園食品總廠名下,且未被認定爲馳名商標;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並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性質、情節和後果都比較嚴重,但因使用“冠生園”字號系合法承繼而來,不能因其侵權而禁止其使用自己在先使用的字號,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2012年2月10日,南京中院判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擁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爲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0萬元;在相關媒體刊登啓事,消除侵權影響;規範使用企業名稱。
敗訴的消息傳到蘇州,員工們噙着眼淚說:“老字號沒丟,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本案判決既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馳名商標權和知名企業聲譽,又尊重侵權人存在的歷史淵源和發展空間,準其有限使用老字號,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利益平衡原則。”一位法律工作者這樣評價說。
-法官說法
統一字號與商標企業自身當盡力
字號依據公司企業法依法登記而取得,商標依據商標法申請註冊而來。兩者依據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護,沒有輕重之分。字號主要用於區分民事主體,彰示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商標主要表示商品來源,彰示商品聲譽。
本案承辦法官周曄認爲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第一,權利強弱區別保護原則。有時權利取得的先後並不是合法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應考慮權利本身的強弱和保護的層次高低,做到保護在先權利、權利平衡、利益兼顧。
第二,禁止混淆的原則。信譽較高的字號或商標都能對社會公衆的消費選擇起到指導作用,無論商標註冊審查中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要求,還是在登記企業名稱時對企業名稱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情況的禁止,都表明法律上的一種明確的立場,即法律正義不能容忍任何人通過諸如混淆商品來源等行爲,利用他人的競爭優勢獲取利益。
對於商標權與字號間的權利衝突,通過訴訟固然能夠解決,但耗財費力。周曄建議:首先,企業儘量將字號與商標相統一,有意識地創造具有自身特徵的統一的企業形象,既標誌商品或服務又代表企業形象。其次,有關部門應該儘快改革現有的企業字號、商標管理機制。我國企業字號只能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得到一定的保護,出此範圍,企業間的字號可以完全相同而不受任何限制,由此無法限制他人將別人的字號作爲自己的商標而登記註冊。
-現象調查
本是同根生相煎緣何急
上海冠生園、蘇州冠生園,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顧一段歷史,有助於人們找到答案。
1918年,冼冠生在上海創建“冠生園”食品公司,該公司又在天津、杭州、南京、重慶、成都等地開設分店。1938年上海淪陷,冼冠生的三個兒子將上海、重慶、昆明創辦的“上海冠生園”、“重慶冠生園”和“昆明冠生園”,分別註冊商標爲“生”、“冠”、“園”。
新中國成立後,冠生園在全國市一級的城市搞聯營,出現諸多“冠生園”,後因體制改革,許多冠生園終止聯營,註冊商標,成爲獨立的企業法人,於是,“冠生園”除了同用一個老品牌,互相併無關聯。
南京(老)冠生園在計劃經濟年代曾輝煌一時,市場經濟初期幾近倒閉,後轉虧爲盈,產品旺銷全國近90個大中城市及全部直轄市,在整個東南亞地區都頗有口碑。2001年9月3日,因央視《新聞30分》報道“大量使用黴變及退回餡料生產月餅”的消息,風光一時的它轟然倒地,並“殃及”全國以“冠生園”命名的近30多家企業——減產均在50%以上,其中鄰近的上海冠生園“受傷”最重。
南京(老)冠生園破產後,被人以812萬元拍走“南京冠生園”字號。全新的南京冠生園以“食品事業是良心事業”、“以製藥的標準生產食品”爲宗旨,精心打造烘焙食品,成功“救贖”了這一老字號: 2010年“南京冠生園”榮獲“中華老字號”、江蘇省著名商標;2012年“蘇式椒鹽月餅”被授予“中華糕餅文化遺產”,古老品牌重放光芒。
透過硝煙甫散的蘇滬冠生園大戰,聯想南京冠生園的浴火重生,我們不難看出:同一品牌的不同企業,彼此雖無隸屬、股份等關聯,但在市場上也一損俱損、脣亡齒寒。
-記者觀察
“擦亮”老字號
需法律“給力”更要道德“強身”
多年來,老字號企業窘境多多:1956年我國公私合營,改變了老字號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割斷與擾亂了老字號企業血緣關係傳承技藝的生存模式與發展生態。另外,不少老字號企業滿足於“金盃銀盃,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忽視權利保護,甚至連祖祖輩輩使用的商標也被別人搶注、盜用,從而引起許多法律糾紛,動搖企業形象,甚至影響企業經營。
涉及老字號的權利衝突,法律是能定分止爭,但法律並不能爲老字號增輝。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個別老字號企業見利忘義,良心“黴變”,產品中摻雜摻假,甚至添加有害有毒物質,面臨淘汰出局的危險。
老字號既是招徠顧客的品牌,同時也是優秀傳統文化的載體,其人文價值遠遠超過老店本身。當西方人用嚴密的法律和契約規制商業交往漏洞時,南京“蔣有記”、“馬祥興”等傳統商人,卻用道德和人格的力量構建了同樣有效的商業平臺。在他們眼裏,集誠信、義利、名譽於一體的傳統商業文化和商業倫理也是一種修身之道。
中國經濟史學會會長經君健曾說,老字號的存在動輒以百年計,之所以如此有生命力,在於它以誠待客。表現在生產環節,就是貨真;表現在銷售上,就是價實。
童叟無欺、貨真價實是老字號長盛不衰的法寶。經營者當如愛護眼睛般精心呵護。
“擦亮”老字號,需法律“給力”,更需經營者通過道德自律來“強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