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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東省煙臺盛龍華夏長城葡萄酒公司生產的葡萄酒包裝上標有“長城”字樣,中糧集團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爲由將其和北京市昌平區某菸酒銷售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中糧集團的部分訴訟請求。
原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稱:中糧集團是“華夏”、“長城”等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生產的葡萄酒在國內市場享有很大的知名度,“長城及圖”商標已被認定爲馳名商標。被告山東省煙臺盛龍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金版橡木桶陳釀蛇龍珠乾紅葡萄酒”產品包裝上標明瞭“長城之星”字樣,並將“長城”二字突出使用。中糧集團認爲,該行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菸酒銷售商的銷售行爲同樣也構成侵權行爲。
葡萄酒生產商山東省煙臺盛龍華夏長城葡萄酒公司辯稱:其公司只是個以三四個家屬爲員工的小企業,產品僅在當地小商店零售。並且,公司也從未生產和銷售過以“華夏”、“長城”、“華夏長城”等爲註冊商標的葡萄酒產品。
昌平區某菸酒銷售商也辯稱:葡萄酒是從別的公司進貨,進貨渠道正規。此外,公司並不知道涉案葡萄酒侵犯了中糧集團的商標權,因此,被告菸酒銷售商認爲,商品出現問題應當是生產商的原因,與自己無關。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爲: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不得實施其他損害商標權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經營者在市場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山東省煙臺盛龍華夏長城葡萄酒公司辯稱其從未生產過涉案產品,但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並且該案的實物證據、網頁宣傳內容等相關證據均指向葡萄酒公司。此外,菸酒銷售商雖辯稱具有合法進貨來源,卻無法拿出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因此也無法免責,遂判決葡萄酒生產商及菸酒銷售商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各自承擔15萬元及1萬5千元的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