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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女士來電反映:2003年11月份,我跟合肥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液化氣和瓶子可以供家裏使用15年。但是,今年換氣時,工作人員卻說我家的瓶子在2010年就不允許使用了。這是什麼情況?
本報熱線:根據協議,從2003年到2018年,韓女士家的液化氣和液化氣罐都由液化氣公司提供並負責更換。因爲有事沒住家裏,韓女士兩三年未使用液化氣。前段時間,她回來了,更換氣卻被告知,瓶子現在不能使用了。這讓韓女士很是疑惑。
經瞭解,液化氣公司現已不屬於燃氣集團。記者輾轉聯繫上合肥液化石油氣公司,對方表示韓女士家裏用的是“螺絲瓶”,確實早就不允許使用了。“從2011年10月到2012年10月,我們公司爲入網客戶免費更換新鋼瓶,在電視和報紙上都刊登了消息。韓女士近兩三年都未換氣,也沒有來免費更換鋼瓶。所以,現在需要她自己購買新鋼瓶,‘螺絲瓶’可以按照當時的協定進行回收。”
需要指出的是,吳女士的入網協議也同時作廢,因爲,統一更換時全都進行了編號,有編號的纔可以繼續按照入網協議換氣,若自己購買新瓶,沒有編號,則不能參加入網協議繼續享用政策。
那麼,液化氣公司的說法是否合理?記者就此事諮詢了萇勇律師。萇律師介紹,合肥液化石油氣公司已經刊登了更換消息,而且有一年的更換時間,韓女士這種情況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合肥液化石油氣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