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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以前到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必須打兩個官司,先處理交強險,再處理商業三者險,而現在只要打一個官司就能全部得到處理,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將交強險和商業險合併處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2年3月17日,王美佳駕車在蘇州工業園區東環路行駛時,將在斑馬線上推車行走的趙女士撞到,致使趙女士受傷,兩車受損。趙女士隨後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同年3月23日,園區交警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認定,王美佳操作不當,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趙女士遂提起訴訟,向王美佳及其保險公司索賠各項損失將近17萬元,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一併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法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依法合併處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交強險和商業險兩項合計10萬餘元。
(陳建峯趙淑雯)
-連線法官-
新司法解釋:讓交通保險理賠更便捷
該案承辦法官說,原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必須先後打兩個官司。第一個官司先處理交強險,一般放在民事審判庭處理;第二個官司才能處理商業三者險,一般放在商事審判庭處理,當事人想要獲得足額賠償,往往要起訴兩次,甚至多次,費時費力,也增加了法院和保險公司的負擔。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法院可以依照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損失的規則確定賠償責任。此案就是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將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併審理的。
據悉,在一個案件中合併處理交強險和商業險,在蘇州市尚屬首次。“法院可以在一個案子中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全部處理完畢,當事人既省時間,又省精力。”該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