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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近日撰文指出,雖然我國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基本建成,但保證“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避免立法的應急和被動狀況,還需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鐵籠子。
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制度反腐的題中之意,也是黨的十八大依法治黨、保障廉潔政治的新要求。應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大確立的黨的建設主線,重新審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現狀,加強反腐立法工作整體規劃。
反腐敗立法工作必須以“權力過分集中”這個“總病根”爲原點,以權力結構改革爲核心,構建防治腐敗的制度鐵籠子。一是加強反腐敗的戰略規劃,確立權力結構改革原則。制度建設涉及黨和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內容十分豐富。但核心是權力結構問題,即以權力結構爲核心的黨和國家制度改革問題。二是提高制度耦合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鐵籠子。應把法規制度建設與政治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把健全淺層意義上的規章、守則與改革深層意義上的組織體系(即權力結構)結合起來;把黨內立法(黨內決策程序、表決規程等)與國家立法(財產申報法、反腐敗法等)結合起來;把構建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與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結合起來。三是提高公衆參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