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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吳先生向朋友阿新要回借款共計13萬餘元時,卻被告知此時阿新已患有精神病,無法回憶借錢事實。而阿新家人則表示,阿新當初借錢時精神就已紊亂,先前的借條都是亂寫的“空頭支票”,現吳先生欲討債就須提供當初錢款的交付證據。這可難倒了當初現金交付的吳先生,於是他將阿新告上法院,要求歸還全部債務及利息。近日,閘北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疑難案件,最後判決認定阿新返還吳先生其中借款4萬元及逾期利息。現金出借普通朋友
吳先生從事中介工作,沒有固定收入,阿新是他的朋友。去年4月底,阿新向吳先生借款1萬元,承諾一週後歸還。鑑於阿新之前良好的還款信用,吳先生同意了。然而直到5月19日,阿新不但沒有還之前的1萬元,又於當日兩次借款,分別出具了1萬元和2萬元的借條,約定在同月25日連同前一筆借款一併歸還。然而到了約定還款當天,阿新在未清償先前債務情況下,又再次向吳先生借款9萬餘元,並出具借條一份。這4張借條均有阿新的簽名。
白紙黑字的借條擺在法官面前,吳先生詳細描述了當時情景:前三次,阿新都以做生意資金週轉爲由共借去4萬元。5月下旬,阿新拿出房產證作爲自己有償還能力的證明,欲再借9萬元以歸還賭債。5月25日下午4時許,吳先生在一個茶室約了兩個朋友作證,當着朋友的面將9萬元當面清點給阿新。
吳先生還表示,自己和阿新只是普通朋友關係,這4筆借款也沒有約定利息,一般都是阿新請自己吃飯、抽菸就當作利息了。
證人證詞前後矛盾
然而這些說法令法官有些費解,雙方只是普通朋友,在沒有任何利益回報的情況下,吳先生爲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借錢給阿新?
兩次庭審中,吳先生的其中一名證人朋友出庭作證。但當法官問及事情經過時,該證人兩次對細節的描述含糊不清。第一次說自己來時,已看到另一證人先到了;第二次說是自己先到,另一證人後來纔到。
阿新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因阿新患有精神病,對事實經過無法回憶確認,僅憑藉條,沒有錢款交付憑證,無法明確債權是否真實;阿新於2012年7月入住精神病院,但同年5月精神方面已出現問題,所以對借款事實存有異議。
判決歸還部分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吳先生提供了阿新前3次借款的借條,證明阿新借款的事實,現吳先生要求阿新歸還借款合計4萬元及利息,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吳先生雖持有阿新出具的5月25日簽名的9萬餘元借條,但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且涉及標的較大,應以實際交付的錢款爲準。吳先生在阿新沒有歸還前債務的前提下,又出借9萬餘元給阿新,而雙方又系一般朋友關係,吳先生的主張有悖生活常理。現吳先生雖提供了證人證明自己交付借款的事實,但由於證人證詞前後矛盾,因此法院不予採信。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本文人物均爲化名)本報記者江躍中通訊員王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