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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可選擇5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但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2、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
3、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5、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
羊城晚報訊記者張林報道:4月9日,廣東省政府正式出臺了《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據記者觀察,《辦法》的一大特點是,專門單列一個章節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就是說,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構成犯罪的行爲都將“入刑”。
《辦法》所稱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實施的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行爲而引發的爭議。
醫院處理完糾紛,要向患者提供書面答覆
《辦法》指出,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解決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並確定1名主要代表;應患方要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啓封相關病歷資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屍體處理;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並將討論意見反饋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委等部門、機構做好調查工作;醫療糾紛處理完畢後,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交書面答覆。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和內部責任追究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公佈投訴電話,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調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委調解,對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先行共同委託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的機構進行鑑定,明確責任。
緊急情況未獲患者同意,也可實施醫療措施
《辦法》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牀醫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10日內審查醫療投訴,不予受理應書面通知
《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患者及家屬或委託人有權複印病歷資料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不得丟失、隱匿、僞造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有權複印或者複製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複印或者複製時應當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在場。
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