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宋寧華特約通訊員李鴻光)《人民調解法》頒佈後明確規定,若糾紛雙方一旦在該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該調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近日,靜安區法院對本市首起反悔人民調解協議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川(化名)履行調解協議書約定,支付受害者彭偉(化名)各類賠償款9476元。去年5月29日20時30分許,楊川駕駛一輛江蘇牌照小客車,由本市鎮寧路駛入長樂路時,與彭偉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彭偉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彭偉治癒後,經司法鑑定部門鑑定腰左側骨折。該起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由楊川賠償彭偉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車損費等共計9476元,於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門也向楊川開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但楊川並未按約支付上述賠償款。2013年初,彭偉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照上述協議書,判令楊川支付錢款。
法庭上,楊川辯稱,雖然《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他本人簽名,但認爲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能真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有異議;《人民調解協議書》確認的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等費用計算有誤,不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院認爲,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約定。本案的楊川自願與彭偉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簽字,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爲此判決楊川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