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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鳴/畫
羊城晚報記者凌越(發自肇慶)
11日下午,56歲的肇慶農民羅林華和家鄉廣寧縣賓亨鎮政府、鎮文化站又一次對簿公堂,而這一次的“舌戰”來到了廣東省高級法院。這原本是一場簡單的承包合同糾紛官司,然而,迂迴了17年之久,仍未塵埃落定。羅林華堅持要從賓亨鎮政府追討法院判決的各種損失費、本金、利息及其滯納金等80多萬元。
“這一切緣於鎮政府4次毀約,才導致雙方走到不可開交的地步!”羅林華說。
鎮政府如此行徑
農民一再告官
1995年1月1日,來自肇慶市廣寧縣賓亨鎮榕村、血氣方剛的羅林華不甘心種田,帶着父親一輩子的血汗錢和自己的一筆積蓄以及親戚朋友、銀行的借款等17萬多元,投資承包了賓亨鎮文化中心歌舞廳,承包期5年。當時,由鎮長楊某某委託,鎮文化站和羅簽訂了合同。
第一次毀約:
鎮政府單方終止合同
生意很火紅。可是,好景不長。1996年2月14日,賓亨鎮政府以“籌建新文化中心”爲由,要求終止合同。羅林華不肯,認爲合同期未滿,鎮政府毀約應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1996年5月22日,羅林華開始了“民告官”歷程,此事歷經初審、駁回重審、再審、終審。1998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鎮政府單方違反合同”,作出維持廣寧縣人民法院的原判決定:被告賓亨鎮政府應賠償羅林華裝修款、設備款、借款及其利息等13萬元左右。
第二、三次毀約:
鎮政府不肯履約賠償
在判決執行期間,即1999年5月20日,羅林華和賓亨鎮政府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規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賓亨鎮政府全部還清羅林華的本金及利息14.5萬元。
雙方和和氣氣地簽訂了這份協議,羅林華滿以爲吃了“定心丸”。孰料,在1999年到2000年兩年間,賓亨鎮政府只陸陸續續給了羅林華5.125萬元。
2001年1月9日,羅林華向廣寧縣人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判決,並查封被執行人房產“翠香樓”的申請。
其間,賓亨鎮政府向廣寧縣法院書面承諾“請求解封,由鎮政府自行轉賣,所得款項扣留銀行貸款後,全部用於償還羅林華欠款”。鎮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在法院的執行筆錄上簽名確認。
羅林華眼睜睜地看着賓亨鎮政府多次變賣土地、物業,收入共300多萬元,但根本就沒有賠付給自己,鎮政府並沒有履行法院執行筆錄上的承諾,羅林華便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
第四次毀約:
鎮委書記“保證書”失效
此時的羅林華已經失去了信心。一邊繼續向鎮政府追討餘款以及利息和滯納金,一邊向有關部門投訴。
2003年5月7日下午3時許,羅林華再次來到政委書記鄧興平的宿舍,雙方發生爭執。羅向廣寧的公、檢、法報警及向肇慶有關部門求助。當晚9時左右,縣有關部門召開現場會,鎮預付3000元醫療費,鄧興平立下了“保證書”,保證在2003年5月8日下午5時前償還47000元給羅林華,尚欠部分從2004年開始償還5000至10000元,鎮長陳輝培簽名擔保。
就這樣,直至2013年2月,賓亨鎮政府“擠牙膏”似的賠付羅林華執行款23.975萬元。
能否按80萬賠償還需雙方協商
但事到如今,羅林華不同意上述的賠付款就此了事,堅決要求按照1999年5月20日協議的計算方式賠付。早在2007年時,雙方通過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的會計事務所參照“5·20”協議的方式計算,餘款中的本金、利息和滯納金,他的執行款至少有99萬。而從2007年到2013年這6年間的執行款沒有評估,“但我估計至少也有120萬元了。”羅林華說。
2012年8月29日,賓亨鎮政府向肇慶中級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見書:“當年的協議是被迫簽訂的,顯失公平,依法應當終止執行,而賓亨鎮政府已支付執行款項23.975萬元,事實上賓亨鎮政府已經履行完畢義務。”
肇慶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30日向羅林華下達通知書,告知羅林華的和解協議不具公法上的強制執行力。
對此,羅林華強烈不滿,2013年2月22日,羅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立即組成合議庭,4月11日下午舉行執行聽證。
法庭聽證時,鎮政府表示不承認當年的協議,因爲協議是被迫簽下的,而羅林華則拿出了鎮政府從1999年到2013年賠償羅林華合同糾紛款以及利息、滯納金的證據,羅林華問鎮政府:“如果你們不承認協議,爲什麼還一直賠償我?”鎮政府的代理人被問得啞口無言。
法官調解時,羅林華表示他能接受的賠償金額最低不能少於80萬元,而鎮政府的代理人則表示不接受賠償金額。法官建議,鎮政府要商量好能夠給羅林華賠償款項的最高限額,雙方最好能再次協商解決,法官還可以再次爲雙方進行調解。
爲了這場官司,羅林華負債累累,“沒錢供兒子讀大學,說起來也是人生的一大遺憾。”羅林華在庭上老淚縱橫。
(報料人楊先生,三等獎100元)
律師說法
政府缺乏誠信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廖律師認爲,是否已經過執行期限,首先要看在執行期限內當事人是否提起了執行申請,如果提起了執行申請,在執行完畢之前是沒有結案的。本案中,被執行方鎮政府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雖然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考慮到一級政府組織,是具有社會公信力的,理應在社會誠信方面作出表率。廖律師認爲,從本案來看,當地政府至少也是缺乏誠信。
一宗官司迂迴17年,政府的官員換了一茬又一茬、法官換了一批又一批,這位56歲老農還要等待多久才能拿到餘下的賠款?本報記者將繼續追蹤此案。
凌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