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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本報記者姚麗萍偷盜親人財物,會受到怎樣的刑罰?在醫院裏盜竊,所受刑罰如何從重?目前,盜竊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界定,較之1998年,發生了哪些變化,變化的原因又是什麼?
本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報特邀申城資深刑事辯護律師李小華解讀其中幾個焦點問題。
1
盜竊親人和刑法“謙抑原則”
【關注】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案例】一個外甥女盜刷姨媽借記卡內的12萬元購買金條,然後再將金條賣出還債。姨媽發現借記卡被盜刷後報警。商場探頭鎖定外甥女爲嫌疑人。到案後,外甥女對盜刷行爲供認不諱,並被提起公訴。外甥女的媽媽,是被害人的姐姐,姐姐得知此事急忙借款籌集12萬元還給妹妹,請妹妹寬恕外甥女。被害人向法院提交“求情書”,表明爲了姐姐,已寬恕外甥女。法院合議庭判決盜竊者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罰金3000元。
【解讀】這個案例發生在“兩高”最近的司法解釋之前,當時的法院判決其實已經體現了刑法的“謙抑原則”———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就免於處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的,就從輕從寬。因爲,刑罰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教育、挽救,懲罰犯罪,不能以破壞、傷害親情爲代價。
在這個案例中,外甥女和姨媽不是“家庭成員”,也不是法定“近親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2條,“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合議庭最終還是對外甥女酌情從寬處罰,除了加害人一方有積極悔過表現之外,還因爲,按照人們對傳統親屬關係的理解,姨媽和外甥女也是有血緣關係的近親,“從輕從寬”處罰是法律對良善習俗的體諒和尊重。
“謙抑原則”是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司法解釋則是對司法實踐中一些有效做法的固化。今天,家庭作爲社會的細胞,要更穩定,需要更明確的法律保障;司法解釋第8條,正是對“謙抑原則”的應用,是對親情的極大維護。
2
偷“救命錢”加倍處罰和“50%創新”
【關注】司法解釋第2條明確,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等八種情形下,“數額較大”標準可以按照第1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現象】目前,在申城各大醫院內,都能看到“妥善管理好個人財物”的提示,特別是在人羣擁擠的電梯裏。去年上半年,普陀警方破獲系列醫院盜竊案,一對經常出入醫院行竊的“雌雄大盜”落入法網,一個多月內,兩人在普陀區4家醫院的門診和病房作案8起,盜竊多張社保卡、現金和手機等財物。
【解讀】盜竊“救命錢”,主觀惡性更爲嚴重,客觀危害也相對更大。依照司法解釋,在醫院裏偷盜,數額認定,從較大、巨大到特別巨大,只要達到普通情形的50%,便視同普通情形。換言之,在醫院裏偷病人500元,就按偷盜1000元論處。
此外,同樣要加重處罰的盜竊行爲還包括:慣偷、教唆未成年人偷盜,偷盜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救災財物等。
這一條規定多角度評價了盜竊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特別關注了主觀惡意和客觀危害的嚴重性,體現了“罪刑相當原則”。
值得一提是,在最近30年的司法實踐中,這部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的確認首次提出了“50%”的量化標準,讓量刑更可操作,這無疑是一種制度創新。
3
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都在“漲”
【關注】司法解釋第1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標準】較之1998年最高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司法解釋對偷盜數額標準的界定,均有所提高。
1998年司法解釋的數額標準界定是———500-2000元爲“數額較大”,5000-2萬元爲“巨大”,3萬-10萬元爲“特別巨大”;新司法解釋相對應的數額標準是:1000-3000元,3萬-10萬元,30萬-50萬元。
【解讀】盜竊犯罪是最爲常見多發的一類犯罪,數量一直居各類刑案之首。據統計,2011年、2012年全國法院一審盜竊刑事案件數量分別爲190825件、222078件,佔當年所有一審刑事案件數量的22.72%、22.51%。
來自上海高院的統計則顯示,2011、2012年全市法院對盜竊類案件的收案數量爲6380件和6755件,結案爲6348件和6764件;兩組數據均呈上升態勢。
於此同時,1997—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
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新司法解釋較大幅度提升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拉大幅度空間,體現了“罪刑相當”原則,也有利於司法實踐適應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