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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3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4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1年版)》(發改產業[2011]937號,以下簡稱《目錄》),爲做好2013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條件及填報材料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條件,申請進口貼息的技術或產品屬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且列入《目錄》規定範圍。
(二)申請進口貼息的技術或產品,屬於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的進口技術或完成報關手續的進口產品。進口產品完成報關的日期以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簽發日期爲準。
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填報材料,具體要求補充如下:
(一)在貼息資金申請文件中說明本企業近三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爲等情況。
(二)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按各海關報關單列明的項目逐項填報,不得將相同商品合計填報。申報進口產品的,應在“海關報關單號”欄中準確填寫18位海關報關單號。
(三)申報進口貼息資金的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技術諮詢等方式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自2013年起,對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爲基礎按比例支付技術費的技術進口給予一次性貼息。付匯憑證上請註明技術引進合同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四)《目錄》中對進口產品有技術參數要求的,應在《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商品技術參數”欄內,填寫該產品對應的實際參數,並註明參數在所附材料中的頁碼。如果企業提交的進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需提供產品說明書等相應證明材料。
(五)進口銅精礦、鋅精礦、鉛精礦、鈷精礦、鉬精礦、銻精礦等礦產品,應在“商品技術參數”欄內分別註明含量,並提供證明材料。
(六)屬於《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的,如因關稅爲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可不提交免稅證明,但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第44項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但需提交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認定文件。
(七)《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付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爲計價幣種的,在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2012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址:http://www.safe.gov.cn )。
二、申報材料的上報與審覈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進口貼息資金申報材料的審覈和彙總工作;中央管理企業集團負責所屬企業(納入集團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範圍的企業)申報材料的審覈和彙總工作。
(二)地方企業按照《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準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加蓋企業公章後,報送到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一式兩份)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一式一份)。
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送到集團。
(三)各省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統一要求認真審覈企業申報材料,確保進口貼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規範性,並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覈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在審覈企業提交的複印件材料時,需覈對材料的原件,經覈對無誤後,原件退還企業。
2、對“鼓勵進口的重要裝備”,應按照《目錄》列明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和技術參數逐項判定;未列明商品編碼的,按商品名稱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設備分散報關的,按照申報產品是否爲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判定;對“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進口的設備和零部件,應覈對申請貼息的產品是否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所附的進口設備清單,且是否屬於《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認定免稅進口的產品;因關稅爲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的,要覈實產品是否在《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原材料”按照海關稅則號進行覈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審覈。
(四)各省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不含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於2013年4月30日前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報送至商務部(產業司),同時將本地、集團貼息資金申請報告、《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彙總表》分別報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逾期不予受理。
(五)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進口貼息資金工作,繼續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運用進口貼息政策支持新疆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產函〔2011〕1135號)執行。
三、其他
(一)各省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按本《通知》要求,於2014年1月31日前將2013年度進口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具體包括本地區(單位)進口貼息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效果、存在問題、政策建議等情況。
(二)企業不得重複申請進口貼息資金,對發現有重複申請的,取消本年度申請進口貼息資金資格。
(三)企業在收到財政主管部門撥付的進口貼息資金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填寫貼息資金到位日期及金額,並以書面方式報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開展工作,確保進口貼息資金政策順利實施,並及時向財政部和商務部反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商務部
2013年3月26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