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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4月14日電記者劉建通訊員施堅軒得益於上海市檢察機關試點推出的主任檢察官制度,2012年,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批捕、起訴的刑事案件達歷史最高,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追捕人數同比上升111%,追訴人數上升138%;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審結率達99.5%,審查逮捕案件審查期限由平均6.5天降至5.4天,辦案效率顯著提高。該制度試點兩年多來,尚未發現一起錯案。
所謂主任檢察官制度,是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作爲一種基本辦案組織制度。根據不同部門和業務工作實際情況、辦案需要,遴選出數名主任檢察官人選,然後爲每名主任檢察官配備一定數量的檢察官、書記員(或檢察輔助人員)爲助手,組成若干辦案組。辦案組在檢察長及檢察委員會領導下,由主任檢察官主持,並承擔業務指導與管理職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案件獨立行使決定權,並承擔相應辦案責任的制度。
重大複雜案件由部門負責人直接擔任主任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部門負責人提出的意見僅供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參考。主任檢察官與組內其他檢察官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係,主任檢察官對自己的決定負責。對一些疑難複雜案件,主任檢察官可提請部門負責人召開本部門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對提交檢察長、檢委會討論作出的決定,主任檢察官須嚴格執行。
據介紹,該制度突出了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地位,更加適應司法工作規律,有效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由主任檢察官領銜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以及金融、知識產權等案件,也進一步提升了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