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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餘年中,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通過干預招投標方式,爲女晉商丁書苗在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丁書苗通過向中標企業獲取“好處費”等方式,涉嫌從中非法獲利30億元。昨日上午,丁書苗之女侯軍霞等5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他們被控非法經營罪。據瞭解,此案涉案數額30億元,劉志軍系列案件審判就此拉開帷幕。
辯護律師集體“封口”
這起舉國關注的系列案件審理,新聞記者並未能進入法庭旁聽庭審。記者昨日上午在法院外圍試圖採訪辯護律師,但多名律師皆閉口不談。據記者瞭解,所有參加劉志軍系列案件訴訟的辯護律師,都在有關機關簽署了保密協議,被要求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情況。
昨日審理的非法經營案共有5名被告人,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被列爲第四被告人,其餘被告人多是在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擔任“中間人”角色的相關人員,而丁書苗本人並未被同案公訴。
檢方指控涉非法經營罪
昨日丁書苗女兒等人受審,被控以非法經營罪,這是《刑法》設立非法經營罪後,首度適用於此類行爲的指控。
法律人士分析,如果丁書苗藉助劉志軍權力斂財,又對劉志軍無直接利益輸送,則在適用罪名上存在難點。而非法經營罪則具有“口袋罪”特徵。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是個“口袋罪”的規定,由於“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這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第四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爲對刑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爲定罪的法律依據。
從處罰結果上看,非法經營罪行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着,如果非法經營罪名成立,被告人將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同時將面臨鉅額的財產刑處罰。
丁書苗被另案處理
2012年8月,鐵路系統內部通報了劉志軍違紀問題,通報中最嚴厲的一項稱,劉志軍涉嫌爲丁書苗謀取中標了30億元的項目,對中間人在工程投標活動中收取諮詢費知情,對丁書苗控制的高鐵傳媒在世界高鐵大會上收取施工單位1000萬元贊助費知情。有關部門查辦劉志軍案時曾通報稱,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書苗獲取鉅額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法律人士分析,丁書苗依仗劉志軍權力獲取30億元非法利益,對於這筆數額,丁書苗女兒等人被訴非法經營罪,劉志軍被訴濫用職權罪,則可能意味着控方並未掌握劉志軍從中分得利益的實據。
有報道稱,劉志軍落馬後曾說,他幫助丁書苗把企業做大做強,是爲自己的仕途打造經濟基礎,以備在他需要的時候,丁書苗能爲他奔走,並用金錢鋪路。而鐵路系統內部通報稱,劉志軍道德敗壞,玩弄多名女性,有3名即爲丁書苗介紹。據記者瞭解,丁書苗的案件尚未進入起訴階段。
延伸閱讀
母女受劉志軍指使
撈落馬官員
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事實中,有一項提到丁書苗:丁書苗按劉志軍的要求,爲劉志軍運作相關事項。丁書苗出巨資爲劉志軍運作的事項,就包括劉志軍讓丁書苗“撈”鐵道部落馬官員何洪達,丁爲此先後花費約4400萬元,不過被騙。據媒體此前報道,丁侯母女爲此曾被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沃爾沃吉普車一輛。
名詞解釋
口袋罪
口袋罪,指的是對某一行爲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某一法條的表述相似,而直接適用該法條定罪的情況,這種情況多次出現,就將此罪戲稱爲口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