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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安徽省工商聯主席李衛華建議,借鑑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樂定爲貪污罪,把公款吃喝納入刑法範圍,像治理貪污受賄一樣治理吃喝腐敗。(3月14日《新京報》)
“公款吃喝”在現實官場背景下,早已司空見慣。但從九三學社中央今年提交的提案中,“目前,全國一年公款吃喝的開銷已達3000億”的數據,卻足以令人觸目驚心。“3000億”能解決多少當前亟待解決而無力解決的問題?而“公款吃喝浪費大量國家資財,也吃壞黨風、喝痛民心,損害黨和政府形象”。
然而,不知從什麼時候起,公款吃喝不在貪污受賄案的所謂“紅線”之內,如果把公款吃喝定爲貪污罪納入刑法範圍,是不是過於嚴厲?其實,這僅僅是制度上的提升。一年3000億的公款吃喝開銷,把真金白銀化作酒肉穿腸而過,和將現金直接收入囊中有什麼本質區別呢?公款吃喝這種揮霍和浪費大量國家資財的行爲,也屬於非法侵佔行爲,本來就是變相的貪污。只是在貪腐呈現鉅額資金和高檔奢侈品的現實下,公款吃喝成了大巫面前的小巫。因此,把公款吃喝納入刑法範圍,根本就不存在是否過於嚴厲的質疑。既然公務接待中的問題帶有一定的隱蔽性,易形成“上級不好監督,同級不願監督、下級不敢監督”的局面,那就交給法律好了。
如果讓已經達到一年3000億的公款吃喝問題,還停留在“兒子管老子,老子管兒子”的制度層面,那麼,就無法改變“公款接待成個筐,什麼費用都可往裏裝”的現狀。三公消費中始終存在着一筆糊塗賬。因此,將公款吃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把公款吃喝納入刑法,像治理貪污受賄一樣治理吃喝腐敗,“無疑能讓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顧忌和收斂”。
公款吃喝入刑,看似將法網從深水區延伸到淺水區,但其反腐敗的作用不可小覷。由於對公款吃喝這種大肆揮霍國家資財的行爲沒有從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已經形成了公開化和“合法化”。從“三公消費不喝茅臺喝什麼”的理直氣壯中,似乎公款吃喝是官場的“約定俗成”。所以,在黨風建設歷史上早就禁止的“多吃多佔”,在當前的官場上連生活小節問題都算不上,從來沒有聽說過哪個官員因公款吃喝丟官棄爵的。這並不是一種經濟發展後生活質量的變化,而是幹部隊伍的素質蛻變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形同虛設,可以作爲官場腐敗越演越烈的表面“體徵”。
如果真的能讓“公款吃喝入刑”,其延伸出的儆效作用是廣泛的。在不少落馬貪官爲自己的開脫之詞中,都把受賄當做相互禮尚往來,而請吃請喝是最典型的“禮尚往來”。如果在公款吃喝上就用法律釐清罪和非罪的界限,進一步“禮尚往來”的後果就不彰自顯了。而且,隨着反腐敗的深入,貪腐行爲也會產生“變種”,把真金白銀變成禮券紅包,變成山珍海味的奢侈消費,變成名煙名酒的禮品饋贈,同樣可以化整爲零,積少成多。否則,一年3000億的公款吃喝,化作尋常人家的一日三餐,還不把人給撐死?
因此,“公款吃喝入刑”並不嚴厲。因爲,公款吃喝有一個制度不容的前提,是非已經無需論證。但在事實證明相關制度對禁止公款吃喝收效甚微,公款吃喝成爲官場常態並越演越烈的情勢下,是否有必要把相關制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或許是對反腐敗決心的一次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