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北京4月23日訊記者陳麗平今天被提請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網絡購物等新消費方式作出規範。
隨着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通過網絡、電視、電話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逐漸興起。這些新的消費方式與傳統消費方式不同,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畫面或者文字等選擇商品,難以辨別商品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不當宣傳的影響。
針對新的消費方式特點,根據我國網絡銷售活動的實際,借鑑國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範:一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針對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問題,草案規定:“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二是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三是保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