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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首次接受人大審議,意味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廣州將變“被動”保護爲“主動”保護。條例提出,要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同時規定,父母和監護人不得讓1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獨處,也不得託付給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代管,“哥哥帶弟弟”將是違法行爲。
去年廣州3歲女童琪琪懸掛4樓陽臺,涌現了一位“託舉哥”:徒手爬上3樓防盜窗,將其託舉了10餘分鐘直至女童獲救。隨後,各地又有好幾起類似的事件出現,也幸而獲得了好心人的託舉。但是,並不是每次孩子獨處都能如此幸運。每年,高處墜落傷、溺水、開水燙傷、交通意外傷等,佔據了幼兒傷害案件的絕大比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父母因爲繁忙或大意將孩子單獨置於家中,或置於沒能合理照顧場合,或交由稍微年長的孩子照看。孩子沒有完整的行爲能力與認知能力,無法像成年人一樣憑藉經驗與認知預料到事情的後果,因此,需要強調監護人的看護責任。但或許出於國情,或許出於執法難度,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沒有“臨時監護缺失”的相關條文。僅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但這與監護人的看護責任並不完全一樣。孩子不幸發生意外,最揪心與痛苦的自然是父母,因此全國性的法律沒有額外附加對父母的責任追究。然而,愈來愈多的事例證明,即便父母是孩子生命中最堅實的靠山,也仍然需要把未成年人這個相對脆弱的羣體,納入國家整體保障之中。
相對而言,外來務工羣體中的部分家庭,由於出現夫妻離異、超生,或迫於生計分身乏術等原因,確實導致不少未成年人不得不自己獨處。廣州此次爲未成年人立法,要求監護人不能讓孩子獨處,顯然是極具現實意義與針對性的。但同時,草案起草專家組亦承認,如此立法的倡導意義大於實際意義。立法中擬設立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只是一個協調機構,沒有執法權或處罰權。只能整合資源,將此類投訴集中處理,再轉給各下屬職能機構進行具體追責。此外,由於上位法的規定空白,導致了地方立法無權將具體的追責認定細化,否則便構成了越位立法。即便如此,地方立法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倡導與警示作用是明顯的,地方立法先行,進而推廣全國的立法先例並不少見。從這個意義上說,填補立法空白需要地方立法試水。
立法可以引起社會對於未成年人權益的關注,但是現實來看,未成年權益保護僅僅依靠立法是遠遠不夠的。許多家長並非有意置孩子於危險之中,生活所迫、事發突然、家庭原因等都客觀導致了孩子脫離監護人監管。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我們又是否提供了足夠的保護措施?不要說主動承擔責任,一些單位甚至對應有的保護責任避之則吉。因此,廣州未成年人保護立法草案,首次明確7點到18點內學校不得驅趕學生。社會機構、行政部門與慈善團體在提供未成年人暫時託管方面本應大有所爲,卻常因責任困惑而退避三舍。而對盈利性託管服務機構的監管,又幾乎陷於形式化。
孩子是國家的未來,對於他們的珍愛便是對國家未來的保護。我們應該從“管教孩子是自個兒的事”的傳統思維中走出來,把未成年人真正作爲一個羣體來對待,唯如此,他們權益纔會日漸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