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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期限是6個月,超過6個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期限是3個月,超過3個月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期限,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出現了不一致。
那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期限究竟是6個月還是3個月呢?筆者以爲:
1.行政強制法是法律,其效力僅低於憲法,高於法規、規章和各種法律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對行政訴訟法的闡釋,系司法機關具體應用法律時作出的規範性文件,屬於司法解釋的範疇。法律的效力大於司法解釋,故應當以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期限爲準,即申請期限爲3個月。
2.行政強制法於2011年6月30日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3月10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早了行政強制法11年。按照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應當以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期限爲準。
3.我國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實施,《若干問題的解釋》在10年以後發佈實施,無論是行政訴訟法還是司法解釋,其中的很多規定十分原則,不少都是借鑑民事訴訟法的法條,許多內容受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社會背景所限。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隨着我國法制環境的不斷改善,民衆對行政機關辦事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等公權力的制約也越來越嚴格。爲了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維護公共利益,行政強制法縮短非訴行政執行的申請期限,限定爲3個月是符合時宜的。
鑑於《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現行的行政強制法出現明顯的矛盾,而且與當前的法制環境、與老百姓對行政執法的高標準、嚴要求不相適應,因此,筆者認爲對《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修正,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期限規定爲3個月。
(作者單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