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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管理作爲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環不可或缺,但是隨着時代的變化、治國理念的變更,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應當不斷進行反思與完善,尤其是在黨的十八大以後,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成爲治國理政的常態,法院作爲依法治國的前沿陣地,應當更加註重尊重法律、講究科學、尊重法官、講求實效,改變將法官業績作爲政績的不良觀念,樹立和諧、公平、正義的管理觀,推動法院審判管理工作向科學化邁進。爲此,針對法院審判管理工作實際,筆者認爲當前審判管理工作應把握好三個導向性的問題。
一、辦案不求快。主要指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不能在求快上一味努力。在我國當前的審判體制下,不管是獨任審判還是合議庭審理案件,都有主審法官,審判時間長短法官都不能擺脫審判壓力。因此,從心理學上看,我們不能主觀上認爲法官不願意辦案或工作懈怠,而應當看到,案件有難易之分,人的辦案能力有高下之別,一個案件的妥善解決有其內在規律。特別是在我國涉訴信訪案件數量不斷增多,壓力不斷增大的情況下,法院的審判管理應當樹立辦案好中求快的理念,而不是簡單地滿足案件收結多少,只有這樣,才能使法院裁判的案件儘可能得到當事人及社會的認可,從而具有司法公信力。否則,過於計較在法定審理期限內辦案週期的長短,容易帶來不利的價值導向,“欲速則不達”,在效率與質量的權衡上,不能用效率來犧牲質量。法官作爲案件的主導者,往往更清楚何時該快、何時該慢,從而調整好審判節奏與審判效果的關係。
二、收結案件不貪多。自從我國確立依法治國的理念以來,通過降低訴訟費收費標準,開展訴訟救助等各種活動,使法院的門檻不斷降低,案件訴訟壓力不斷增大,如南京某些基層法院年受理案件數達到2萬件以上,不僅對法官的審判能力提出巨大挑戰,對法院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爲此,筆者認爲,法院在審判中應對收案和結案樹立不求多的理念,即不追求法院受理案件越多越好,多元化的社會需要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法院作爲糾紛解決的最終機構和最後防線,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成爲第一道防線,法院的立案部門應當把好關,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的不能受理,證據不足的應提醒說明,使當事人慎重訴訟、不濫用訴權。其他解決糾紛的機構應當發揮其應有職能。除了立案不求多外,在結案上仍然不能追求多多益善。因爲案件除了批量的之外,往往案件類型不同,對法官的業務有較高的要求,如果貪多求快,不僅不利於法官業務水平的提升,還可能帶來案結事不了的後遺症,所以法官辦案還應當是好中求多,穩中求進。中國的訴訟效率整體上已經較高了,中國也是世界上不多的有案件審理期限、且審理期限較短的國家,嚴格遵守審限,不僅是依法辦案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糾紛的規律要求。
三、解決糾紛不能濫用訴訟調解權。目前,強調和追求調解率仍然是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重點之一。由於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期,矛盾糾紛高發,司法公信力不強,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調解案件來達到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這種初衷是好的,調解確實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由於對調解的過度推崇,形成了法官爲調解率而調解,爲考覈而調解,尤其是在我國調審分離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或健全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法官濫用調解權,甚至以案件能否調解作爲快速立案的標準,這就走向了調解工作的反面,使調解工作異化。因此,應當認真區分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只要當事人要求立案的,就進入訴訟調解,而不能通過不立案由打着“訴前調解”的旗幟進行訴訟調解,從而人爲製造“縮短”審理期限的環節,使調解缺乏公信與權威。另外,過高地追求調解率,使法官不在業務水平提高上下功夫,而是在人際關係協調上打轉轉,違背了法官的職責分工,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