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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談瓔)上海銀監局昨天透露,日前已下發《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管理的通知》,6月起銷售櫃檯實現同步錄音,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銷售櫃檯實現錄音錄像同步監控。界定代銷合同爲據
《通知》從影響銷售行爲的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網點管理和人員管理等四方面核心環節,提出7項基本原則和25條具體要求。上海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爲了通過商業銀行代銷業務核心環節管理要求的具體化,切實保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培育上海成爲全國財富管理中心。
《通知》明確,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本行渠道,向個人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產品。商業銀行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界定代銷行爲。專家提醒廣大投資者,要分清產品到底是銀行自有產品還是代銷產品,以及銀行是否有誤導銷售的行爲,關鍵在於合同。
首先,銀行銷售人員所有的口頭意思表示,是否都能在合同中找到明確條款作爲依據。其次,合同中與投資者簽約的對方到底是銀行還是其他公司。如果是銀行,那麼產品就是銀行自有產品;如果是非銀行機構,那麼產品就是代銷產品。“賣者有責”和“買者自負”必須同時強調,既要強化銷售方的責任,投資者也要牢記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強化風險意識。
分區銷售同步監控
據瞭解,此次《通知》制訂過程中借鑑了國內外商業銀行對於銷售管理的成功經驗,推出了一些新舉措,包括分區銷售及錄音錄像同步監控。例如,商業銀行代銷產品應與辦理存款業務在網點的不同區域,對於高風險產品設置銷售專區,銷售區有明顯標識並作額外風險提示。同時,所有銷售櫃檯都要配備錄音系統,記錄銷售人員對產品關鍵交易信息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其中,高風險產品的銷售錄音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完畢。
上海銀監局還將推動商業銀行逐步推進銷售過程錄音錄像同步監控,在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銷售櫃檯實現錄音錄像同步監控。
“湊份子”購買不受保護
監管人士還提醒公衆,對有最低投資額的金融產品,一定不要採用“拖拉機”的方式參與投資。監管部門要求設置最低投資額,意圖是保證投資者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此類投資品一般不適合普通百姓購買。如果用“湊份子”的方式,由親友代持,拖掛幾個小額投資者,是不受保護的,實際會承擔更大的風險。
商業銀行則要在銷售前主動告知,並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確認購買資金來源爲自有資金。業內專家指出,在此情況下,多個未達到產品銷售起點金額要求的投資者,採用共同出資但僅以單人名義購買的行爲,屬於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本身已經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非但不受保護,而且要承擔相應責任。尤其是《通知》執行後,商業銀行加強銷售提示和證據保存,客戶如有意隱瞞事實,一旦產生糾紛,在舉證方面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