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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服務證;法院判該司機不屬出租汽車公司員工
本報訊吳雲範雲遠記者汪清林出租車司機未在出租汽車公司辦理服務證,駕駛出租車營運過程中被人毆打致死,對於該司機是否屬出租汽車公司員工,雙方各執一詞。日前,西湖法院一審審結這起勞動爭議案,判決死者陳杜飛與被告江西聯盛出租汽車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舒紓與陳杜飛系夫妻關係。陳杜飛於去年1月6日辦理了南昌快運出租汽車公司出租車的服務證,具有從業資格,但並未辦理聯盛出租汽車公司服務證,不享受聯盛出租汽車公司的工資、福利待遇。3月30日凌晨,陳杜飛駕駛出租車從事晚班運營時,被四名男子毆打致死。該出租車由徐某承包經營,並與聯盛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責任經營合同,徐某爲該輛出租車辦理了徐某等三人共三張服務證,但未辦理陳杜飛的服務證。
事發後,舒紓向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死者陳杜飛與被告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2012年12月12日,該仲裁委裁定陳杜飛與聯盛出租汽車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原告舒紓不服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3月28日,其丈夫陳杜飛受徐某聘用,駕駛出租車從事晚班的營運工作。2012年3月30日凌晨0時許,陳杜飛在聘用活動中,被四名男子無端毆打致死。陳杜飛係爲聯盛出租汽車公司提供勞動的過程中死亡。故希望法院依法確認其丈夫陳杜飛生前與聯盛出租汽車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被告聯盛出租汽車公司辯稱,死者陳杜飛既非公司員工也非聘請的司機,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但本案的死者陳杜飛既非被告直接管理的員工,也非被告處辦理了服務證的出租司機。死者雖是在運營被告的出租車過程中出事身亡,辦理的服務證卻屬於快運出租汽車公司某出租車,也未在被告處辦理臨時服務證,屬私自駕駛出租車進行營運,故死者陳杜飛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據此,遂作出瞭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