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目前,《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在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首次接受審議。條例明確規定,父母和監護人不得讓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獨處,也不得託付給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代管,“哥哥帶弟弟”將是違法行爲。(昨日羊城晚報)
這一規定看起來不那麼符合中國國情。如何管孩子,在中國的傳統中,向來都是家庭的“內政”,不容他人置喙。有句歇後語道:“下雨天打孩子——閒着也是閒着”,家長閒得手癢癢,都可以拿收拾孩子來解悶,家長忙一點,把孩子放在家裏,似乎也無可厚非。總之不關別人的事。此外,也的確有很多家長,還在爲溫飽而奔波,孩子只能“窮養”,把孩子獨自留在家中,也是常見的事情。
但問題是,未成年人獨處,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這已經被無數個活生生的教訓所證明。我們經常可以在媒體上看到,有不負責任的家長外出玩樂,把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最終釀成火災或者這樣那樣慘劇。一些正面的事例中,其實也透露着危險的信息。比如說廣州、深圳等地相繼出現“託舉哥”,“託舉哥”當然是值得頌揚的正能量,但其實在“託舉哥”的背後,是疏於監護的家長。
因此,把“兒童不滿十歲不得獨處”寫入法律,僅從內容上來講,在全社會應該是有較高認同度的。但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肯定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畢竟,以現有的執法力量,面對相對普遍的違法行爲,實際上是很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但或許這一規定的積極意義也正在於此:包括這一條文在內,整個《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都在向家長傳達着一個信息:管孩子不僅僅是家事,想怎麼管就怎麼管,孩子不僅屬於家庭,也屬於社會,全社會有責任督促家長履行對孩子的義務。盡不到義務,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從而能夠自覺地改善自己作爲家長的諸多意識和行爲。
當然,比起那些缺乏責任心,對孩子疏於管教的家長,還有一類家長值得我們同情,他們並不願意讓孩子獨處,但迫於工作、生活的壓力,又不得不如此。對於他們,政府和社會是不是能夠更加關注一些,以一些切實的措施幫助一下他們呢?比如說,學齡前教育的義務教育化,對於家長就能有關鍵性的幫助。而對於一些老闆來說,在以後習慣性地讓員工加班之前,能不能念及員工的孩子還在家裏等他們回去呢?一個好的老闆,不應該逼着自己的員工違法。
據說,很多人喜歡登山,是因爲“山在那兒”。《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從內容上來講,可能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從執行來講,更是困難重重。但是,只要“法在那兒”,種種的不盡如人意,就都有了改善的希望。
(作者是華南理工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