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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通訊員王芊雯塗浩)43歲的原通州區某街道辦事處規劃監察科科長李雪松將自家房屋從原有的4間翻建、分戶成11間、11戶,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92.4萬元;此外李雪松還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52.8萬元。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裁定駁回李雪松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11年有期徒刑、罰金1.1萬元的判決。
2009年至2010年間,李雪松在得知位於通州區北大街家中平房屬於通州區運河核心區6號地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後,爲非法佔有國家拆遷補償款,採取違規翻建、虛假買賣房屋等方式,將本不符合翻建條件的自家房屋從原有的4間翻建、分戶成11間、11戶,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92.4萬元。
此外,李雪松在得知王麗豔(另案處理)意圖非法佔有國家拆遷補償款後,利用職務便利,在明知王麗豔房屋不符合翻建要求的情況下,爲王麗豔出具房屋翻建證明,並幫助王麗豔請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通州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獲得上述房屋的相關翻建審批、驗收等手續,使得王麗豔將上述房屋從4間翻建、分戶成8間、8戶,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52.8萬元。
在被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後,李雪松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款項的處理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