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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歌手鄭鈞在演唱會上演唱自己創作的作品,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演出公司侵權,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音著協賠償經濟損失36671.3元的訴訟請求,認爲演出單位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鄭鈞簽訂了演出合同並付報酬,鄭鈞也出席演唱會表演了自己的作品,無須他人另行許可並付作品使用費,演出公司未構成侵權。
音著協稱,十月天公司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舉辦的“你必須幸福——鄭鈞2010北京演唱會”中使用了音著協受託管理的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故起訴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36671.3元。
十月天公司則不同意音著協的訴訟請求,認爲鄭鈞在自己的演唱會中演唱自己的作品,並未侵犯鄭鈞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鄭鈞爲涉案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的詞、曲著作權人。音著協雖受鄭鈞委託管理其音樂作品的表演權,但音著協成立的初衷係爲避免著作權人難以控制其權利,起到溝通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樑作用,而非著作權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權利時仍需經音著協許可並付費。
另外,音著協與鄭鈞之間爲合同關係,合同中並無排除鄭鈞本人行使自己權利的約定。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但法院認爲,音著協與鄭鈞簽訂管理合同的時間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施行十年,“如音著協認爲後出臺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應適用於該合同,則音著協應在向鄭鈞明確釋明該規定及其含義,且鄭鈞明確表示同意後,與鄭鈞補籤相應合同條款;而不是在有違意思自治原則的情況下,該規定當然地適用於雙方管理合同,自動對鄭鈞的權利加以限制。”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