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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張先生:2002年我和妻子結婚,2003年女兒出生。後因經常吵架,雙方離婚。後來,在前妻的要求下,我與她辦理了復婚手續。復婚後得知,妻子在復婚前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產權人是妻子。請問律師:我們登記復婚的日子是在妻子拿房產證的前十天。這套產權房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嗎?律師答問:這套房子不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復婚的日子是你們二人重建婚姻關係的時間點,此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仍然屬於個人的民事行爲。如你的妻子在復婚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繳納首付款等,均屬於婚前個人行爲。當然,其購買的房產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假如該房產有銀行貸款,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的銀行貸款所對應的房產增值,你在離婚時倒是有權分割。若沒有銀行貸款,這套房子就與你無關了。
菅峯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註冊稅務師,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諮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熱線,手機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號1403室)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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