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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問:用人單位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
答:《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享有的權利包括:⑴有權免費查詢、覈對其繳費記錄。⑵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⑶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⑷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爲,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外,用人單位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舉報、投訴。
問: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享受哪些權利?
答:《社保法》規定,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享有的權利包括:⑴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分爲兩種情況:一是以單位和個人均繳納社會保險費爲前提。只要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個人就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待遇。二是以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爲前提。只要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個人就相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⑵有權監督本單位爲其繳費情況。⑶有權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覈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⑷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⑸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爲,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個人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舉報、投訴。
問: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文/曲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