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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軼汝)75歲的著名中國畫畫家戴敦邦狀告“家有好面”著作權侵權一案,今天上午由普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家有好面”公司賠償戴敦邦經濟損失12萬元並登報賠禮道歉。戴敦邦訴稱,他從事繪畫達50多年,期間根據舊上海的歷史影像和自身生活經歷,繪製了老上海風情畫百餘幅。2012年7月他發現,“家有好面”連鎖店內的大型長幅裝飾畫及菜單封底上,使用了他創作的《上海老味道》書中的8幅畫作,且均未標註作者姓名。戴敦邦認爲,該行爲侵犯了他的署名權、修改權以及因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要求被告停止在店堂內使用涉案畫作並賠償20萬元。
2012年7月25日,原告代理人李俊向長寧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當日,公證人員對“家有好面”連鎖店外部招牌、菜單、店堂裝飾畫拍照。從照片可見,門店牆上以一組圖文作爲裝飾,使用了與《上海老味道》書中第238頁、第37頁、第171頁、第207頁等所配畫作類似的畫作。比如,第37頁所配畫作表現了舊時上海灘街頭油豆腐細粉湯小攤場景;第171頁所配畫作展現了“弄堂口賣酒釀”的場景,第207頁所配畫作展現了“戲館門口烘魷魚攤位”的場景等。
經比對,除畫作尺寸不同,畫作中招牌文字或被修改、或被刪除外,被告所使用的畫作與涉案8幅畫作在整體場景、人物造型、姿勢、服飾等方面基本相同。據此法院認爲,這已構成對涉案畫作的複製,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畫作所享有的複製權。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對原告畫作的內容進行變更、刪減,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修改權。
庭審中,被告提出店堂內使用的畫作系由案外人臨摹完成,不是複製,屬於合理使用,並提交5幅臨摹畫作底稿。經當庭比對,“家有好面”提交的畫作底稿與其作爲店堂裝飾使用的畫作存在差異,反而店堂畫作與原告涉案畫作更爲接近,故法院認定被告所使用的畫作並非來源於其提交的臨摹畫。
被告將畫作置於公開經營場所內,其目的並非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也超出了在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時適當使用的範疇,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