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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25日訊記者張媛在分組審議中,常委委員紛紛就如何進一步規範司法解釋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羅亮權委員建議要進一步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的主體、程序和形式,確保司法解釋工作科學化、合法化、民主化、權威化;要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解釋要以法律爲依據,不得違背立法精神和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任茂東委員指出,制定司法解釋應當嚴格限制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爲樹立法律、立法解釋的權威,同時解決司法解釋過多過濫的問題,建議制定司法解釋應當嚴格限制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對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的問題,“兩高”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解釋的議案,不能自行作出司法解釋。
李連寧委員也建議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規定相牴觸,不得隨意的對法律規定作擴大或者限縮性解釋;法律已經修改了的,司法解釋也要及時進行調整。而且司法解釋之間也不能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