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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九套廣播體操系列產品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爲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件。
“本案是我國對體育動作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的首次認定。”審理此案的西城區法院法官洪成宇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據介紹,國家體育總局在前八套廣播體操基礎上,創編了第九套廣播體操。2011年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與國家體育總局簽訂出版合同,獨家獲得第九套廣播體操的複製、出版、發行等權利後,出版了相關DVD產品。
2012年3月,體育報業總社發現,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正在出售由廣東音像公司出版、豪盛文化公司總經銷的《第九套廣播體操》DVD產品。體育報業總社將3家單位訴至法院,認爲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
洪成宇告訴記者,被指侵權的產品與體育報業總社出版的產品,演示、講解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基本相同,但演示講解人員不同;兩者都使用了第九套廣播體操的伴奏音樂。
“本案關鍵是確認廣播體操的動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對伴奏音樂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洪成宇說。
洪成宇解釋說,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必須是具有一定有形方式的表達而非單純的思想;必須具有獨創性。而廣播體操是一種具有健身功能的體育運動,並非通過動作表達思想感情;同時又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
“好比某人獨創了一道菜餚的烹飪方法,並編寫了講解說明該方法的菜譜,其有權禁止他人複製、發行此菜譜,但卻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該方法烹製這道菜餚,也無權阻止他人編寫以自己的方式描述說明該方法的菜譜或錄製演示如何烹製該菜餚的節目。”洪成宇說。
對於伴奏音樂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洪成宇表示,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但由表演者重新演奏,重新制作錄音製品,直接複製到錄製品上則構成侵權。
法院最終判決,廣東兩家被告因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使用伴奏音樂賠償原告10萬元,並登報消除影響。由於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圖書大廈有共同過錯,故不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評價稱,本案的審理對體操、瑜伽等功能性肢體動作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問題提供了有益探索。本報北京4月2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