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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亮被當庭宣判無罪後,本報記者當即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郭保振、李懷亮案審判長楊紅衛兩位法官。
問:爲什麼這個案件11年後才宣告被告人無罪?
答:該案是一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2001年8月3日案發,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7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於2004年8月3日、2006年4月11日兩次作出判決,河南高院二審審理後兩次撤銷原判,發回我院重審。在2006年9月27日省高院第二次發回重審後,由公安、檢察機關對該案補充證據,後平頂山市檢察院於2013年2月4日補充起訴後,建議我院恢復審理。
由於此案系過去遺留案件,既有證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證據,也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多年來圍繞如何認定這些證據,確有不同認識,致使該案多次公訴、多次發回重審。
趙作海錯案發生後,我們痛定思痛,深刻吸取教訓,省高院把趙作海釋放的5月9日定爲錯案警示日,特別是新的刑訴法頒佈實施後,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加強調疑罪從無,我們深刻認識到,過去那種“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司法理念必須摒棄。據我所知,全省法院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共對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99案重新審理,依法宣告115名長期被羈押的被告人無罪。李懷亮案是又一個案例。
可以說,對被告人李懷亮作出無罪判決,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體現,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決心和信心。今後,我們將繼續堅持這些司法理念,敢於堅持法治原則、守好法律底線,依法審理好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羣衆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問:對於該案中的“死刑保證書”你們作何解釋?
答:媒體上所說的“保證書”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寫,此時葉縣法院正在對該案進行審理。雖然用的是平頂山中院的辦公用紙,但其內容是被害人親屬請求中級法院將這個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是被害人父母請求法院“從重判處被告人刑罰,最好判死刑”的訴求表達,不是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退一步講,在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沒有決定被告人刑期的權利,更不可能對被告人作出“判處死刑”的保證和承諾。
問:對李懷亮的國家賠償等事宜,你院作何考慮?
答:因該案系一審宣判,判決還沒有生效,案件有可能因上訴、抗訴而進入二審程序。待判決生效後,我們將依被告人申請依法進入賠償程序,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做好國家賠償工作。
問:現在被告人被宣判無罪,是否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答:如果二審維持我院判決,我們將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啓動調查程序,如發現問題將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決不包庇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