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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助人條例“瘦身”成保護救助人規定
本報訊(記者劉暢)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召開,將對《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爲保護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記者現場獲悉,相對一審草案,提交二審的修改稿出現大幅變動,不僅名稱變更爲“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更從此前的15條“瘦身”爲9條。
《見義勇爲條例》將全面修訂
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現場介紹,關於名稱的變更主要是考慮修改後僅有九條規定,並未對涉及救助人權益保護的所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對此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將立法條例由“條例”更改爲“規定”,同時也使立法更具針對性。
針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草案》可以和《見義勇爲條例》結合在一起,劉渤迴應表示,經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認爲,目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上都沒有對“見義勇爲”的涵義作出明確界定。從目前關於見義勇爲行爲認定的趨勢看,見義勇爲涵蓋了救助行爲,救助行爲是見義勇爲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是,各地包括深圳《見義勇爲條例》的主要內容側重於從政府角度對見義勇爲行爲進行確認,並給予精神、物質獎勵和制度保護,一般不涉及舉證責任、證人獎勵、誣告陷害他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事項,而這些事項恰恰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解除公衆對實施救助行爲後顧之憂的關鍵所在。將有關救助人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放在《見義勇爲條例》中,會弱化其針對性。因此,該委認爲就保護救助人權益單獨立法會更合適,也會取得比較大的社會影響。
記者現場瞭解到,目前《見義勇爲條例》的全面修訂也已經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度立法計劃,且此項工作現已啓動。
忘恩負義納入個人誠信系統
劉渤表示,此次二審稿在防止救助人爲被救助人誣告陷害而承受不利後果方面,特別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三個核心規定:一是明確被救助人的事實證明責任。被救助人控告救助人造成其人身損害的,就要證明救助人系侵權人,且侵權行爲與被救助人遭受的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係。二是明確被救助人的過錯證明責任。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造成或者加重的,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二審稿分別將上述舉證責任單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也更容易理解。三是規定被救助人對救助人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誣告陷害行爲查證屬實的,將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另外,二審稿對“救助人”的概念首次作出了界定:“本規定所稱救助人,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對在突發事件中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人,自願、無償提供緊急救助的自然人”。同時提請救助人注意“合理限度注意義務”。
而爲弘揚社會正義,打擊和遏制被救助人忘恩負義、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行爲,此次二審稿還特別規定了——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