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接第一版
《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記者獲悉,敲詐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見多發的犯罪,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地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把敲詐勒索作爲稱霸一方、欺壓羣衆的經常性手段;有的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巨大,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爲有效懲治敲詐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多次敲詐勒索”增加規定爲該罪的入罪條件之一;二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加大了財產刑處罰力度,在每一量刑檔次都增加規定了罰金刑。
2000年4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確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最低爲一千元,《解釋》確定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最低爲二千元,雖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了3.2倍。而且,《解釋》還規定,對於具有“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等七種情形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最低仍爲一千元。總體而言,提高了打擊力度。
爲科學設定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標準,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打擊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在廣泛調研、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