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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婁銀生通訊員沈知勤張 勇)近日,記者從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忘了催討貨款,260萬元貨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被判決駁回,原告拿到判決書時懊悔不已。
庭審中,原告欣日公司訴稱,2008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華蘇公司向原告訂購樞紐器產品用於組裝其生產的筆記本電腦。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相應的產品,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約定支付相應貨款。原告由於自身管理等原因未能及時向被告催討,直到今年纔想起被告處有260萬元貨款尚未結清。向被告催討後,原告分文未付,無奈之下,原告起訴至吳江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華蘇公司立即給付貨款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華蘇公司辯稱,2008年2月至4月期間確與原告發生業務往來,結欠原告貨款260萬元是事實,但雙方約定付款時間是月結90天,至今已有4年多的時間,明顯已經超過2年訴訟時效,原告不能再請求被告支付貨款,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有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260萬元事實清楚,被告未按約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但原告理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權利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即喪失了勝訴權。本案中,雙方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原告並未提供其對相應貨款有過主張或被告有過承認等產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相關證據,原告於今年1月提起訴訟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官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提醒: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正如古希臘諺語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