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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急劇變化的轉型中國,後立法時代“修法”成了主角。近日引發輿論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修正案草案成了新的例證。舉凡後悔權、精神賠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倒置等等,都在媒體上被反覆討論,甚至不乏針尖對麥芒的辯論。
上述內容當然重要,而且構成“消法”修正的熱點。但筆者想提醒的是,“消法”修正應先釐清行政與社會的邊界,真正實現“讓社會的歸社會,讓行政的歸行政”。比如,因行政化色彩太過濃厚而長期備受質疑的各地消協(消委),也應該有個合乎其身的“名頭”了。這或許就是在“消法”修正背後的利益博弈中,消協(消委)表現活躍的原因。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消費者組織被定名爲“消費者協會”。但各地消費者協會對此有點“感冒”,他們提出修改意見,認爲消協沒有會員,在協會登記上有困難,且名不副實,故建議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據稱全國已經有很大一部分消費者組織改名爲“消保委”。從遵照現實出發,建議“消法”在修正中爲“消保委”正名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
還有的“消委”人員更直接,他們認爲“消委”之所以在爲消費者維權上有心無力,實是因爲他們的“社會團體”身份,如果他們能夠成爲行政機構,且擁有行政執法權,那就會大不一樣了。和千軍萬馬擠在公務員考試這條獨木橋上的青年學生們一樣,一些“消委”中人居然也將混個“官”噹噹作爲夢想,委實讓人無語。
我們應承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離不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的積極作爲。但問題在於,從大多數國家踐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來看,僅有政府部門的管制並非就能樹立“更強的維權管道”。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席捲全美的“消費者運動”就是由民間推動的,在這場如火如荼的維權鬥爭之後,美國一些致力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相繼成立,它們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爲保護消費者權益發揮了政府機構不可替代的功能。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在爲消費者維權的成效上,並不依賴於“政府”或“社會”的標籤,而更在其自身的作爲。用國內一個流行官場用語來表達,就叫“有爲纔有位”。試想,在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之後,各地消協(消委)幾無聲音。這樣的境況,讓消費者如何能有信任感。還有報道稱,消法修正案將賦予各地消協(消委)以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我不反對這種主體資格的賦予,但更希望這一主體資格是平等地賦予給所有爲消費者權益保護而努力的社會組織的。消協(消委)應該主動到社會上去接受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競爭與挑戰。一個不依靠廣大消費者,而只知被動接受行政廕庇的“官方組織”,恐怕很難成爲消費者心中的“孃家人”。“消法”修正不可助長社會組織行政化的“開倒車”之風。